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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SHIN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Jun 1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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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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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科技 公告编号: 2019-071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徐长军等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91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 号: 2019-064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已实施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 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登记,并完成 了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所做的重要承诺或说明具体 如下(本公告中的简称与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朗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重 组报告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 承诺方 | 出具承诺 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上市公司 | 关于所提 供资料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的承 诺函 |
1、本公司保证在本次重组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 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 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 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 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所引用的相 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4、本公司保证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均真实、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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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承诺方 | 出具承诺 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次重 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 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就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
| 关于无违 法违规情 形的承诺 函 |
1、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 义务,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2、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的行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 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形; 3、本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证 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 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不存在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 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 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最 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 形。 本公司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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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 |
关于所提 供资料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的承 |
1、本人保证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人在本次重大重组过程中提供的有关文 件、资料和信息并非真实、准确、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愿意就此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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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承诺方 | 出具承诺 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诺函 | 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 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 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 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如本次重组因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 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 申请的,本人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交易所和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 司董事会未向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 户信息的,本人同意授权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 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 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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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无违 法违规情 形的承诺 函 |
1、本人具备和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 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2、本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 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人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张明平、彭 知平、王慎 |
关于不存 在股份减 |
1、本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股 份减持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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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承诺方 | 出具承诺 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勇、焦国云、 鲁清芳 |
持计划的 承诺函 |
2、上述股份包括本人持有股份以及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 司派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3、自本声明和承诺签署之日起,上述声明和承诺即对本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
| 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 理人员 |
关于本次 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 诺函 |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 5、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上市公司后续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 内,促使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确保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本人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 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证监会、深 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依法对本 人作出相关处罚措施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 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
| 上市公司董 事 |
关于本次 重组申请 文件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的承 诺函 |
公司为本次重组的全部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均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本次重组申 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 |
关于保持 上市公司 独立性的 承诺函 |
1、本企业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 与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人1保持独立; 2、本企业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的合 法利益; |
1 本承诺函所称的关联人的确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规定的关联人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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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承诺方 | 出具承诺 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3、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或控制2的其他企业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 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 企业向本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资金支持; 4、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 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了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 立、机构独立;本次重组不会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带来不利影响。 本次重组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企业将充分发 挥控股股东的积极作用,协助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的 治理机构。 本企业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将及时、足额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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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 |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 及/或其控制的企业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 的业务或活动。 2、本次重组完成后,在本企业被认定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期间, 本企业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企业控制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 会: (1)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 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 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或利益; (2)以任何形式支持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与 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目前或今后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次重组完成后,在本企业被认定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期间, 凡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 何可能会与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 业务或活动,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对该等商业机会拥有优先 权利。 4、本次重组完成后,在本企业被认定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期间, 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经营的 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停止经营相关竞 争业务的方式,或者采取将竞争的业务纳入上市公司的方式,或者采 |
2 控制,在此定义及判断标准均参照现行有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至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前述规定的后续修订版本对前述条款的修正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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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承诺方 | 出具承诺 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取将相关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企业及 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 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5、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 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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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 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 |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采取措施尽量避免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确有必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 品交易、相互提供服务/劳务等),本企业承诺将促使本企业及本企 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遵循市场化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依法签订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回避的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 3、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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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次 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 诺函 |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完成前,若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 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 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并同意 按照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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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不存 在股份减 持计划的 承诺函 |
1、本企业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 股份减持计划。 2、上述股份包括本企业持有股份以及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 公司派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3、自本声明和承诺签署之日起,上述声明和承诺即对本企业具有法 律约束力,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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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不存 在内幕交 |
本企业不存在泄露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和邦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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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承诺方 | 出具承诺 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易的承诺 函 |
关内幕信息及利用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如上述陈述不真实,本企业将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损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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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道元、 无锡富赡、 无锡羲华 |
关于不存 在股份减 持计划的 承诺函 |
1、本企业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 股份减持计划。 2、上述股份包括本企业持有股份以及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 公司派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3、自本声明和承诺签署之日起,上述声明和承诺即对本企业具有法 律约束力,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
| 徐长军、郑 新标 |
关于所提 供资料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的承 诺函 |
1、本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在参与本 次重组过程中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作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的主体保证向上市公司 和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 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 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作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的主体保证为本次重组 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作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的主体保证已履行了法 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 或其他事项;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作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的主体如在本次重组过 程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并非真实、准确、完整,或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愿意就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将暂停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直接及间接拥 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 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 定申请的,本人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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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承诺方 | 出具承诺 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 账户信息的,本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本人 在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 诺自愿锁定相关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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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持 上市公司 独立性的 承诺函 |
1、本人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 本人及本人关联人保持独立; 2、本人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的合 法利益; 3、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 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 公司向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资金支持; 4、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 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了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 立、机构独立;本次重组不会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带来不利影响。 本次重组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将充分发挥 实际控制人的积极作用,协助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的 治理机构。 本人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及时、足额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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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或 其控制的企业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 务或活动。 2、本次重组完成后,在本人被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 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会: (1)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 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 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或利益; (2)以任何形式支持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与 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目前或今后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次重组完成后,在本人被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 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 能会与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 或活动,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对该等商业机会拥有优先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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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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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方 | 出具承诺 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4、本次重组完成后,在本人被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 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 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停止经营相关竞争业务的 方式,或者采取将竞争的业务纳入上市公司的方式,或者采取将相关 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企业不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 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5、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或其控制的 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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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 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与上 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确有必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 品交易、相互提供服务/劳务等),本人承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企业遵循市场化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回避的规定履 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 损害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 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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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不存 在内幕交 易的承诺 函 |
本人不存在泄露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和邦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相关 内幕信息及利用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如上述陈述不真实,本人将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损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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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次 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 诺函 |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完成前,若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并同意按照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 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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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对方 | 关于所提 | 1、本人/公司/企业将尽商业合理努力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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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承诺方 | 出具承诺 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供资料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的承 诺函 |
和本人/公司/企业相关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全部法律责任; 2、本人/公司/企业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 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 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 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 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 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如违反上述保证,本人/公司/企业将依法承 担全部法律责任; 3、如本次重组中本人/公司/企业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公司/企业将不 转让届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 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相关信息提交上市公司 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公司/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人/公司/企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 事会提交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本人/公司/企业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 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公司/企业 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能向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公司/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 本人/公司/企业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 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公司/企业承诺自愿锁 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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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最近 五年无违 法违规行 为的承诺 函 |
1、本人/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 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罚,或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2、本人/公司/企业不存在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 3、本人/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案件(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本人/公司/企业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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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承诺方 | 出具承诺 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关于不存 在内幕交 易、与相 关方不存 在关联关 系、最近 五年诚信 情况的承 诺函 |
1、交易对方已对重组报告书“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中关于交 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中披露的关联关系情况予以确认,并确 认:除此以外,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企业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上 市公司、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中介机构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2、交易对方已对重组报告书“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中关于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中披露的关联关系情况予以确认,并确 认:除此以外,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企业及其合伙人/最终出资人 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交易对方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本人/公司/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本次重 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本人/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 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纪律处分的情况。 本人/公司/企业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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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所持 标的公司 股权权属 的确认函 |
1、截至本确认函签署之日,本人/公司/企业已依法履行了公司章程规 定的出资义务,出资及/或股权受让价款均系自有资金,出资及/或股 权受让价款真实且已足额缴纳或支付,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迟延出 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 因股东行为可能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本人/公司/企业作为 标的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在股东主体资格方面不存 在任何瑕疵或争议。 2、本人/公司/企业对所持标的公司的股份或股权拥有合法的、完整的 所有权和处分权。该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持股、 信托安排、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股权代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其他 方的利益的情形,且该等股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不 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亦未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 查封、冻结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 情况;该等股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纠纷或潜在纠 纷的情形,该等股权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 律障碍。同时,本人/公司/企业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该股份或股权登 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本人/公司/企业保证不在本人/公司/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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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承诺方 | 出具承诺 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业所持标的公司的股份或股权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4、就本人/公司/企业所知,标的公司或本人/公司/企业签署的所有协 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人/公司/企业转让标的公司股权的限制性条 款。 5、就本人/公司/企业所知,标的公司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 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 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人/公司/企业转让所持标的公司股权的限 制性条款。 本人/公司/企业在本确认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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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主体 资格的确 认函 |
对于交易对方中的自然人:1、本人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签署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各项承诺、协议并享有、履行 相应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对于交易对方中的公司:1、本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确认函签署之日,本公司不 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本公司具 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签署与本次重组相关的 各项承诺、协议并享有、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对于交易对方中的合伙企业:1、本企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截至本确认函签署之日,本企业不 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本企业具 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签署与本次重组相关的 各项承诺、协议并享有、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人/公司/企业持有股权的标的公司从事的业务经营活动符合国家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企业在本确认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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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长军、无 锡曦杰、无 锡杰华、无 锡易朴、无 锡易杰 |
关于股份 锁定期的 承诺函 |
1、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于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登记至本人名下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将不以任何方式 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 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 价股份; 2、本次交易完成后六(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六(6)个月期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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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承诺方 | 出具承诺 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6)个月; 3、股份锁定期限内,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因上 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上市公司股 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4、若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 本人/本企业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后,本人/本企业减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将按 照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本企业将不转让因本次交易所 获得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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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云鑫 | 关于股份 锁定期的 承诺函 |
1、如自本公司/本企业取得标的资产之日(即本公司因持有标的资产 在公司登记机构被登记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之日)至本公司通过本次交 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本公司/本企业名下 之日的期间(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持有期间”)未满十二(12)个月, 则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 至本公司/本企业名下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 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 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如本公司/ 本企业的标的资产持有期间达到或超过十二(12)个月,则本公司/ 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 本公司名下之日起十二(12)个月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 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 2、股份锁定期限内,本公司/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因 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上市公司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若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 本公司/本企业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 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后,本公司/本企业减持或以其他方式处 置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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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承诺方 | 出具承诺 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公司/本企业将不转让因本次交易 所获得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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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云钜、 朴元投资 |
关于股份 锁定期的 补充承诺 |
1、本公司/企业因本次交易所获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于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 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价股份; 2、股份锁定期限内,本公司/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因上 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上市公司股 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若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 本公司/企业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后,本公司/企业减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将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公司/企业将不转让因本次交易所 获得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本补充承诺函与《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承 诺函为准。 |
| 蚂蚁金服 | 关于不谋 求上市公 司控制权 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充分认可并尊重徐长军、郑新标作为朗新科技实际控制人 的地位,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即上海云鑫、上海云钜通过本次交易 取得的朗新科技股份登记至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具的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60 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企业不会通过主动增持朗新科技股份、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 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谋求对朗新科技的控制权。 2、若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则本公 司同意将所增持的朗新科技股份无偿转让给上述事实发生之日收盘 时朗新科技登记在册的其他股东,至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企业不再具有朗新科技控制权为止,朗新科技其他股东按其届时对 朗新科技的相对持股比例获得相应股份。 |
| 其他交易对 方(不含徐 长军、无锡 曦杰、无锡 杰华、无锡 易朴、无锡 |
关于股份 锁定期的 承诺函 |
1、本人/公司/企业因本次交易所获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于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登记至本人/公司/企业名下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将不以任 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 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公司/企业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对 价股份; 2、股份锁定期限内,本人/公司/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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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承诺方 | 出具承诺 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易杰、上海 云鑫) |
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上市公司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若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 本人/公司/企业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 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后,本人/公司/企业减持或以其他方式处 置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公司/企业将不转让因本次交易 所获得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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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及 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 理人员、上 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交 易对方 |
关于不存 在不得参 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 组情形的 确认函 |
截至本确认函签署之日,本人/公司/企业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 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6号)第十三条规 定的情形,即“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 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 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 资产重组”。 本人/公司/企业在本确认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
| 易视腾科技 | 关于主体 资格的确 认函 |
1、本公司已按照所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公司章 程规定缴纳了对子公司的出资; 2、本公司及子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本公司合法持有子公司股权,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持股、托持 股、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股权代持或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益 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迟延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 该等股权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情形;不 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拍卖、查封、冻结、征 用或限制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与资产权属相关的未决或潜在的诉 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4、本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的业务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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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承诺方 | 出具承诺 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反垄断相关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规定; 5、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今,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调查的情形; 6、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今,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及本公司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 形,亦不存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7、除已以书面形式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披露的情形外,本 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其他正在进行的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8、本公司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签署与本 次重组相关的各项承诺、协议并享有、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合法主 体资格。 本公司在本确认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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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所提 供资料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的承 诺函 |
1、本公司保证在本次重组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 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保证向上 市公司和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 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 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3、本公司及子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公司及子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 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5、本公司及子公司若在本次重组过程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信 息并非真实、准确、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愿意就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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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邦道科技 | 关于主体 资格的确 认函 |
1、本公司没有为本公司所控制的子公司; 2、本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均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 3、本公司从事的业务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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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承诺方 | 出具承诺 名称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 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反垄断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 定; 4、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今,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 情形; 5、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今,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涉嫌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6、除已以书面形式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披露的情形外,本 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正在进行的与 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7、本公司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签署与本 次重组相关的各项承诺、协议并享有、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合法主 体资格。 本公司在本确认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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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所提 供资料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的承 诺函 |
1、本公司保证在本次重组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 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向上市公司和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 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 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 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 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5、本公司若在本次重组过程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并非真 实、准确、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 愿意就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均正常履行,承 诺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司相 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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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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