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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SHIN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Dec 1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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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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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科技 公告编号: 2018-112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018 年 12 月 14 日
-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2,500,562 股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8.46 元 / 股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 ” “ ”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 、 激励计划 )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公司限制 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 / 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所示: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股份总额 的比例 |
||
|---|---|---|---|---|
| 姓名 | 职务 | |||
| 张明平 | 副董事长 | 1,500,000 | 9.9978% | 0.3599% |
| 焦国云 | 副总经理 | 200,000 | 1.3330% | 0.0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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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鲁清芳 | 财务总监 | 200,000 | 1.3330% | 0.0480% |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324人) |
10,602,809 | 70.6695% | 2.5441% | |
| 预留 | 2,500,562 | 16.6667% | 0.6000% | |
| 合计 | 15,003,371 | 100.00% | 3.6000% |
注: 1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份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份总 额的 10% 。
2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获授的股票期权 数量(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 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股本总额 的比例 |
||
|---|---|---|---|---|
| 姓名 | 职务 | |||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64人) |
4,167,603 | 100.0000% | 1.0000% | |
| 合计(164人) | 4,167,603 | 100.0000% | 1.0000% |
-
注: 1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份的
-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份总 额的 10% 。
2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的限售 / 等待期和解除限售 / 行权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24 个 月、 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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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
1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
|---|---|---|
| 解除限售比例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2 、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
示:
( 1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18 年度授出,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2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19 年度授出,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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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 3、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
|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
| 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20% | |
| 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 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
40% |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 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 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 1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 2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①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18 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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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预留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
| 预留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
| 预留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 ②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19 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预留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
| 预留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上述 “ 净利润 ” 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考虑相关股权激励成本及其所得税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3 )业务单元业绩考核要求
业务单元的业绩考核按照上述解除限售期,按年度设定业绩考核目标。业绩 考核内容、方法、目标由公司按年度决定。
| 考核结果 达标 不达标 |
||
|---|---|---|
| 实际业绩完成情况 | 解除限售处理方式 | |
| 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解除 | ||
| P≥100% | ||
| 限售的股票份额全部解除限售 | ||
| “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解除 | ||
| 70%≤P<100% | 限售的股票份额×S”,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 | |
| 司回购注销 | ||
| 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解除 | ||
| 以下条件满足任一条: | ||
| 限售的股票份额不能解除限售,未解除限售 | ||
| 1、P<70%;2、未满足风控目标; | ||
| 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 ||
“P” 指各业务单元当期实际业绩完成率, S 为当期解除限售的股票份额比例, 计算方法由公司决定。
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中完成业绩目标 70% 及以上的,才能全额或者部分解除 限售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当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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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解除限售的限制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完成业绩目标 70% 以下的,公司将对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计划解除限售 份额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业务单元的划分由公司决定。 业务单元内的激励对象是指考核年度结束时在 该业务单元任职工作的激励对象。
( 4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管理层、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 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 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 售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业务单元解除限售比例 × 个人当年可解除 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 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 评价标准 | S | A | B | C | D |
| 对应等级 | 卓越 | 优秀 | 良好 | 符合预期 | 有待改进 |
| 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100% | 100% | 60% | 0% |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
2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 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 1 )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
| 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
| 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上述 “ 净利润 ” 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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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考虑相关股权激励成本及其所得税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 2 )业务单元业绩考核要求
业务单元的业绩考核按照上述行权期,按年度设定业绩考核目标。业绩考核 内容、方法、目标由公司按年度决定。
| 考核结果 | 实际业绩完成情况 | 行权处理方式 |
| 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行权 | ||
| P≥100% | ||
| 的股票份额全部行权 | ||
| 达标 | ||
| “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行权 | ||
| 70%≤P<100% | ||
| 的股票份额×S”,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 | ||
| 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行权 | ||
| 以下条件满足任一条: | ||
| 不达标 | 的股票份额不能行权,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注 | |
| 1、P<70%;2、未满足风控目标; | ||
| 销 | ||
“P” 指各业务单元当期实际业绩完成率, S 为当期行权的股票份额比例,计算 方法由公司决定。
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中完成业绩目标 70% 及以上的,才能全额或者部分行权 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当期不能行权的股票 期权由公司注销;完成业绩目标 70% 以下的,公司将对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 所获授的股票期权当期计划行权份额进行注销。
业务单元的划分由公司决定。 业务单元内的激励对象是指考核年度结束时在 该业务单元任职工作的激励对象。
( 3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管理层、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 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 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 业务单元行权比例 × 个人当年可行权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 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 评价标准 | S | A | B | C | D |
| 对应等级 | 卓越 | 优秀 | 良好 | 符合预期 | 有待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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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比例 100% 100% 100% 6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 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 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 意见。
(二) 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 2018 年 9 月 3 日,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 < 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 < 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 >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实施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 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办 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 2018 年 9 月 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 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五) 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六) 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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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调整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七) 2018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 制性股票: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且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 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情况
- (一)预留授予日: 2018 年 12 月 14 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 2,500,562 股
- (三)预留授予人数: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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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8.46 元 / 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
1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6.62 元的 50% , 为每股 8.31 元;
-
2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6.92 元的 50% ,为每股 8.46 元。
-
(五)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股份总额 的比例 |
||
|---|---|---|---|---|
| 姓名 | 职务 | |||
| 彭知平 | 董事、副总经理 | 1,000,000 | 6.6652% | 0.2230% |
| 王慎勇 | 董事会秘书、副 总经理 |
1,000,000 | 6.6652% | 0.2230% |
| 中层管理人员 (1人) |
500,562 | 3.3363% | 0.1166% | |
| 合计(3人) | 2,500,562 | 16.6667% | 0.5826% |
注: 1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份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份总 额的 10% 。
2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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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 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并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00,562 股限制性股票。
七、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 核实后,认为: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并同意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予 2,500,562 股限制性股票。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 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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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一、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 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 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 =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 授予价格。对于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 = 授予日收盘价。对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由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需要承担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 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 = 授予日收盘价 - 董事高管转让限制单位成本。其中董事 高管转让限制成本由 Black-Scholes 模型测算得出,具体方法如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授予权益工具解除限售后转让的额度限制给激励对象 带来相应的转让限制成本,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确保未来能够按照不低于授 予日收盘价出售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成本,因此每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 授予日买入认沽权证,其行权数量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激励额度相同, 其行权时间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转让限制计算的加权平均限售期相同。由 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股票的上限为其所持有股份的 25% ,可以计算得 出加权平均限售期为 1.05 年。使用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买入认沽权证价格 为 2.6475 元,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转让限制成本。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则 2018 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 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
|||||
|---|---|---|---|---|---|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18 年 (万元) |
2019 年 (万元) |
2020 年 (万元) |
2021 年 (万元) |
|
| 250.0562 | 1581.85 | 37.21 | 876.36 | 479.68 | 188.59 |
注: 1 、上表中各年摊销费用之和与摊销的总费用不一致是因为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2 、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
除限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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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 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 4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发表法律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本次预留部分授予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 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专业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 授权,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四、备查文件
1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2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3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及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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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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