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LONGSHIN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ug 28, 2017
55661_rns_2017-08-28_88e04d5a-7e7d-4bd5-bd8c-ce41914ad6f9.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科技 公告编号: 2017-005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101 )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朗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或 “ 朗新科技 ”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A 股) 4,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5.51 元 /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79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727.07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067.9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17 )第 725 号《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 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统称 “中国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截至 2017 年 8 月 28 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序号 | 银行账户 | 募集资金(万元) | 资金用途 |
|---|---|---|---|
| 1 | 320766626305 | 8,667.93 | 下一代电力营销系统建设项目 |
| 2 | 328566623530 | 7,000 | 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
| 3 | 337666622957 | 5,627.07(备注:其中含未支付的发行费用1227.07万元) | 营销网络扩建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
1 、公司已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 专户 ” ),相关专户
-
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和中国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 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银行应当 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至少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彭捷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 时到中国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
5 、中国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
-
6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净额的 10% 的,公司及中国银行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同时按相关要求向公司、中国 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 、中国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公司、中国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 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与中国银行及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
2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
( 2017 )第 725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8 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