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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SHIN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ug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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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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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科技 公告编号: 2021-075 债券代码: 123083 债券简称:朗新转债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价 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9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 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 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 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相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 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 、 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 、 2018 年 9 月 3 日,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 <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 、 2018 年 9 月 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 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 、 2018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6 、 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7 、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 记完成的公告,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 385.80 万份。
8 、 2018 年 11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公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为 1248.40 万股。
9 、 2018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10 、 2019 年 1 月 30 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并上市,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关于 2018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1 、 2019 年 5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16.369 元 /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12 、 2019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均发表了独 立意见。
13 、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4 、 2019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5 、 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调整。
16 、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18 年 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
17 、 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 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8 、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9 、 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 、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10.726 元 /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21 、 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0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7,910,010.00 股后的 1,013,220,29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2 元 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18 年 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进行调整。
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366-0.12=5.246 元 / 股。
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及《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 认真核查,认为,本次对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 2018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 2018 年激励计划》中的相关 规定。
七、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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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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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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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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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