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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SHIN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Jul 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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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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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 料,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经认真审核《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 , 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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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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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 业务 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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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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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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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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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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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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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朗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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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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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解除限售 / 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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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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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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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业务骨 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 “ 公开、公平、公正 ” 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 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 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发展能 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 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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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业务单元在每个考核年度设置年度业绩指标,在达到一定业绩目标的前提下, 激励对象所属业务单元内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按设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归属。 该考核指标能够带动公司各业务单元对业绩的敏感度,积极应对公司提出的业绩 条件。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业务单元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 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 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林中、赵国栋、林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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