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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SHIN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Dec 1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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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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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 议资料,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 徐长军先生、张明平先生、郑 新标先生、彭知平先生、倪行军先生 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 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 提名的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徐长军先生、张明平先生、郑新标先生、彭知 平先生、倪行军先生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我们一致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 该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 司董事会提名林中先生、赵国栋先生、林乐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提 名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林中先生、赵国栋先生、林乐女士不存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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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 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我们一致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提名事项仍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报酬及津贴标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报酬及津贴标准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 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报酬及津贴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 而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其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62 名激励对象因所属业务单元 业绩完成率没有达到 100% 、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下导致 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部分不可解除限售,当期不可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 注销。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我们同意对上述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五、关于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独立意见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327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 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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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有关 规定,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3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独立董事:穆钢、谢德仁、林中、赵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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