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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SHIN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Apr 16, 2024

55661_rns_2024-04-16_7d210496-40d0-4610-8089-85e73bbb3309.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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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 :2024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ongshin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股票简称 朗新集团
证券代码 300682
注册地址 无锡新吴区净慧东道118号1楼
办公地址 无锡新吴区净慧东道118号1楼
法定代表人 郑新标
实际控制人 徐长军、郑新标
联系电话 86-10-82430973
互联网网址 www.longshine.com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经营范围 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软件产品
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承接计算机系统集成工程;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广告设计和制作;其他计算机制造;计算机
软硬件、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从事上述产品的批发、零售、佣金代理(拍
卖除外)、进出口业务;承接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不动产测绘,
设备、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出租(不含融资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电动汽车充电站、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安装、
调试和维护;电力工程的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供电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 [2020]1182 号文《关于核准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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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批复》,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8,000,000 张,每张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100 元,款项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 8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 荐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11,658,490.57 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 币 788,341,509.43 元,上述资金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到位,业经天职国际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天职业字[2020]40887 号验证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对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朗新集团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 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 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查阅 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

  •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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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

  • 训;

  •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 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公司的持 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 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核查后认为,朗新集团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督 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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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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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纪若楠 年 月 日 彭 捷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