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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SHIN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Jun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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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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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本保荐机构”)作为朗新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新科技”、“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朗新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已获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 〕 1182 号),朗新科技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共计募集资金总额 80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金 额 11,658,490.57 元,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88,341,509.43 元。 2020 年 12 月 16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账 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职业字 [2020]40887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无锡分行开设了共计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并就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分别与开户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1 年 1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分别同意了以下事项:
1 、 同意将募投项目“能源物联网系统建设项目”和“朗新云研发项目”的 实施主体由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为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 朗易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时将不超过 2 亿元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无锡朗 易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用于“能源物联网系统建设项目”和“朗 新云研发项目”的实施,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不超过 6 年。
2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95,360,402.50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 、 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9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朗易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开设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就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与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 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同时满足公司经营业务需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的议案》,同意注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专户 账号: 8110501013101656776 )并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重新开立 募集资金账户(专户账号: 8110501011501772946 )。本次变更未改变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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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四、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董事会、监事会均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 见,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募集资金 专户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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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纪若楠 彭 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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