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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SHIN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2

Apr 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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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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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email protected]

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本次 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2 年 3 月 26 日在巨潮资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1 传真: (1-888) 808-2168 电话: (86-571) 2689-8199 电话: (86-532) 6869-5000 电话: (86-28) 6739-8000

www.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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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网上刊载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 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 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院北辰时代大厦 1801 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长军先生主持,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5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 3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34,953,0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700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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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217,255,7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769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 2022 年 4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朗新科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417,697,2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9313%。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 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2.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3.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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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4,897,9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 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18,6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181,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3%;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4%。

(2)审议《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4,897,9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 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18,6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181,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3%;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4%。

(3)审议《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4,897,9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 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18,6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181,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3%;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4%。

(4)审议《关于<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4,897,9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 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18,6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181,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3%;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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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4%。

(5)审议《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4,897,9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 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18,6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181,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3%;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4%。

(6)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4,916,5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 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200,5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8%;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2022年度薪酬与考核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 朴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群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徐长军、无锡杰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曦杰智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无锡易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富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无锡羲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道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3,237,055股。其中,同意 113,200,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200,555%;反对36,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200,5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8%;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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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无锡朴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群英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徐长军、无锡杰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曦杰智 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易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富赡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羲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道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4,755,568 股。其中,同意294,700,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3%;反对 3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181,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3%;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4%。

(9)审议《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 朴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群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徐长军、无锡杰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曦杰智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无锡易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富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无锡羲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道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5,163,705股。其中,同意 115,127,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3%;反对36,5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200,5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8%;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0)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4,916,5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 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20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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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8%;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1)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2,458,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7326%; 反对52,494,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674%;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742,6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6420%;反对52,494,408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35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2)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4,881,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7%; 反对5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权18,6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165,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6%;反对5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0%;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4%。

(13)审议《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4,897,9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 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18,6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181,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3%;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4%。

(14)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4,916,5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 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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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200,5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8%;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4,916,5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 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200,5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8%;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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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执业律师:刘婧

执业律师:李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