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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YUAN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Jan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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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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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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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 2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沟通内容 ....................................................................................... 2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 3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方式 ................................................................................................... 4 第六章 附 则 .........................................................................................................................................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 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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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 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 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 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 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沟通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为:

(一)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及行业分析师;

  •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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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 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 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 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安排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 作。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各部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经营管理、财务、生产经营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业务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 规;

(二)全面了解公司的生产流程、运作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

(三)具有良好的品性,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 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 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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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 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 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 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接待投资者调研

(一)公司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二)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三)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

(四)公司可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参观计划,供投资者现场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五)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安排专人作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并可视情况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三条 电话咨询及邮件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为投资者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渠道;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 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 及时进行披露;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指定邮箱应有专人负责查收及回复,投资者可以通过邮件向公司提 出问题和了解情况。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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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 便于股东参加;

(三)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让中小股东更加方便的参与公司 的决策事项。

第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 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二)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 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 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十六条 公司网站

(一)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 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二)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 变更后的网址;

(三)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四)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转载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

(五)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最新的资讯。

第十七条 上证 e 互动平台

(一)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负责及时查看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提问和建 议,及时反馈和处理;

(二)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三)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 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披露行为不代替法定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应以法定媒 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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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

(二)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确保有专人陪同整个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 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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