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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YUAN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1
Apr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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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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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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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司”或“本公司”指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证券代码为“600491”,证券简称为“龙元建设”。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证券 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不得将证券帐户转交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 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票 性质的证券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 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44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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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公开 谴责未满3个月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可转让公司股份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自 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 量的50%。
(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 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 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四)遵守其在首次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与股份锁定及增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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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承诺。
计算上述减持比例时,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 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该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信息申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 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 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分别在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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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个交易日和卖出前18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将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 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会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公司股票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 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减持原因,且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立刻报告证券部,并附相关材料。证券事务部应当 于接到报告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若公司披露 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 报告证券部,并附减持进展的相关材料以及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 关。证券事务部应当于接到报告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减持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立 即将具体减持情况报告证券部,并附相关材料。证券部应当于接到报告的2个交 易日内将上述具体减持情况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之 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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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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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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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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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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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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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本人所申报的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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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 票者,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 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 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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