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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YUAN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Feb 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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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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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京信律字第201502015-5 号
委托人: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 关于委托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律师楼: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号: 21101200810120387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 号白云时代大厦东座1208 室 邮政编码: 100038 办公电话: 010 63377186 转主办律师 传真: 010 63377523 主办律师: 齐晓天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1871848) 手机13910301140 办公室分机8025 于德魁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310407402) 手机13901229827 办公室分机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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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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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京信律字第201502015-5 号
致: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发行过程进行了现场见证,对相关文件、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 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 续适用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核准
(一)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
经查验,发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各项议案,并决定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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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2015年1月13日,发行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各项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5年12月29日,中国证监会核发了“证监许可[2015]3115号”《关于核准龙 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 过36,450万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核准。
二、本次发行的过程及发行结果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115 号”核准文件后,发行人与主承销 商向各发行对象分别发送了《关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缴 款通知书》,通知内容包括缴款金额、缴款时间、缴款账户等信息,其中各发行 对象及其获配股数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发行对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限(月) |
|---|---|---|---|---|
| 1 | 赖振元 | 122,500,000 | 535,325,000 | 36 |
| 2 | 赖朝辉 | 93,500,000 | 408,595,000 | 36 |
| 3 | 赖晔鋆 | 34,000,000 | 148,580,000 | 36 |
| 4 | 蒋丽霞 | 50,000,000 | 218,500,000 | 36 |
| 5 | 兴发龙元定增1 号 | 7,000,000 | 30,590,000 | 36 |
| 6 | 兴发龙元定增2 号 | 11,500,000 | 50,255,000 | 36 |
| 7 | 兴发新价值1 号 | 11,000,000 | 48,070,000 | 36 |
| 8 | 兴发新价值2 号 | 11,000,000 | 48,070,000 | 36 |
| 9 | 兴发新价值3 号 | 11,000,000 | 48,070,000 | 36 |
| 10 | 兴发新价值4 号 | 13,000,000 | 56,810,000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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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64,500,000 1,592,865,000 -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发行对象中蒋丽霞未按照《关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缴款通知书》要求的时间缴纳认购款,根据《龙元建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的规定,若缴款期结束时认购对 象仍未能足额缴款,则视为放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验字 (2016)第 304003 号”《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 16:00 时止,发行人指定的股东缴款账户收到认购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 A 股股票的资金人民币 1,374,365,000.00 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0125 号”《龙元建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1 月 27 日止,发行人发行收入人民币 1,374,365,000 元,扣除华福证券承销费、保荐费等各项费用 12,525,760.25 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361,839,239.75 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 314,500,000 元, - 增加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 1,047,339,239.75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合法有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行人尚需办理发行对象获配 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注册资本增加之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共 10 名,分别为赖振元、赖朝辉、 赖晔鋆、蒋丽霞、兴发龙元定增 1 号、兴发龙元定增 2 号、兴发新价值 1 号、兴 发新价值 2 号、兴发新价值 3 号、兴发新价值 4 号,其中蒋丽霞未按照《关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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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缴款通知书》要求的时间缴纳认购款, 视为其放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查验,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核准;本 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 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 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履行完毕的发行程序公 平、公正,本次非公开所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分配股数等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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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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