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LONG BON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8, 2021
52135_rns_2021-09-08_0981e5c4-560c-4c12-ada4-83b996f674c3.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壹、 主旨
為使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有所依循,特訂立本程序。
-
貳、 內容-
第一條:貸與對象:依公司法規定,本公司之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 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 -
( )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或行號,係指與本公司有進貨或 銷貨行為者。
-
-
(
二)與本公司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的公司或行號。所稱短 期,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期間。 -
第二條: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依第 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 以下列情形為限: -
一 -
( )
本公司持股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 通資金之必要者。 -
(
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 要者。 -
(
三)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資金貸與者。
-
-
第三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一、本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將資金貸與他人 之融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為限。所 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 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 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
三、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 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
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 事資金貸與,以不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八十為限。 -
五、本作業程序所稱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 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並以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為準。 -
第四條:貸與作業程序
一 ( ) 徵信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由借款人先檢附必要之公司資料
1
及財務資料,向本公司以書面申請融資額度。
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財務部就貸與對象之所營事業、財務
狀況、償債能力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調查、評估,
並擬具報告。
財務部針對資金貸與對象作調查詳細評估審查,評估事項至少
應包括:
-
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以資金貸與對象之財務狀況衡量資金貸與金額是否必須。 -
累積資金貸與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
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檢討資金貸與對象徵信及風險評估紀錄。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
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
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二 ) 保全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時,應取得同額之擔保本票,必要時
並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抵押設定。前項債權擔保,債務人如提
供相當資力及信用之個人或公司為保證,以代替提供擔保品者,
董事會得參酌財務部之徵信報告辦理;以公司為保證者,應注
意其章程是否有訂定得為保證之條款。
- (
三)授權範圍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經本公司財務部徵信後,呈總經理
核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
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
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外,本公司或子
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本公司如已設置獨立董事,若欲將資金貸與他人,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
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五條: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每筆資金貸與期限自首次撥款日以不超過一年或一營業週期為原
則。
貸放資金之利息計算,係採按日計息,以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先乘
以其年利率,再除以365為利息金額。
本公司貸款利息之計收,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於約定繳息日
2
前一週通知借款人按時繳息,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
依實際狀況需要予以調整。
第六條:審查程序
一 ( ) 申請程序
-
借款者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並填具申請書,敘述 資金用途,借款期間及金額後,送交本公司經辦部門。 -
若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本公司財務部經辦應評估 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若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 要者,應列舉得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並加以徵信調查, 將相關資料及擬具之貸放條件呈報經辦部門及財務部單位主 管及總經理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
(
二)徵信調查-
初次借款者,借款人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以便辦 理徵信工作。 -
若屬繼續借款者,原則上於提出續借時重新辦理徵信調 查, 如為重大或急事件,則視實際需要隨時辦理。 -
若借款人財務狀況良好,且年度財務報表以委請會計師辦 妥融資簽證,則得沿用尚未超過一年之調查報告,併同該 期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以作為貸放之參考。
-
本公司對借款人作徵信調查時,亦應一併評估資金貸與對 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三 ) 貸款核定及通知
-
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董事會決議不擬貸放案件,經辦人 員應將婉拒理由儘速回覆借款人。 -
經徵信調查及評估後,董事會決議同意貸放案件,經辦人 員應儘速函告借款人,詳述本公司放款條件,包括額度、 期限、利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請借款人於期限內辦妥 簽約手續。
( 四 ) 簽約對保
-
貸放案件應由經辦人員擬定約據條款,經主管人員審核並 送請法律顧問會核後再辦理簽約手續。 -
約據內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 於約據上簽章後,應由經辦人員辦妥對保手續。
( 五 ) 擔保品價值評估及權利設定
貸放案件如有擔保品者,借款人應提供擔保品,並辦妥質權或 抵押權設定手續,本公司亦需評估擔保品價值,以確保本公司 債權。
( 六 ) 保險
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及相關保
3
險,保險金額以不低於擔保品質押為原則,保險單應註明
以本公司為受益人。保單上所載標的物名稱,數量、存放
地點、保險條件、保險批單等應與本公司原核貸條件相符。
經辦人員應注意在保險期限屆滿前,通知借款人續投保。
( 七 ) 撥款
- `貸放條件經核准並經借款人簽妥合約,辦妥擔保品質` ( `抵` ) `押設定 登記等,全部手續核對無誤後,即可撥款。`
-
第七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貸款撥放後,應經 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信用狀況等,如有提 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遇有重大變化 時,應立刻通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 同本金一併清償後,方可將本票借款等註銷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 權塗銷。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不得未以實際金流方式償還,或經董事會同
意展延還款期限。
第八條:案件之登記與保管
-
一、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 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本作業程序應審慎評估 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
二、貸放案件經辦人員對本身經辦之案件,於撥貸後,應將約據、本票 等債權憑證、以及擔保品證件、保險單、往來文件,依序整 理後,裝入保管品袋,並於袋上註明保管品內容及客戶名稱 後,呈請財務部單位主管檢驗,俟檢驗無誤即行密封,雙方 並於保管品登記簿簽名或蓋章後後保管。
第九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本公司應命子公司依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資 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惟淨值 係以子 公司淨值為計算基準。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十日(不含)以前編制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公 司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 面資料送審計委員會。併了解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 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總經理(或
4
董事長,視稽核單位直屬於何單位 ) 。 第十條:資訊公開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 額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 即日起算二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1)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2)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
(3)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者。
-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若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子公司有前 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四、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 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 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五、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 孰前者。
第十一條:罰則
-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獎懲管 理辦法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第十二條:本作業程序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 -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 -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七日, -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
參、 生效及修訂
本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送董事會決議,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
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審
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如設有獨立董事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
會紀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