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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BON AGM Information 2020

Jul 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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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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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時間: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8 日〈星期四〉上午九時整

  • 地點: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 50 號 10 樓(亞洲廣場大樓 10 樓會議室)

  • 壹、宣布開會

  • 貳、主席致詞

  • 參、報告事項

  • 肆、承認事項

  • 伍、討論事項

  • 陸、臨時動議

  • 柒、散會

01

肆、承認事項

  •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108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

    • 一、 本公司 108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表及個體財務報 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淑瑩及吳美萍會計師查核完竣, 併同營業報告書,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竣。

    • 二、檢陳:

      • (一)營業報告書(詳議事手冊)。

        • (二)合併財務報表(詳議事手冊)。

        • (三)個體財務報表(詳議事手冊)。

決 議:

02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民國一○八年度盈餘分派案,謹提請 審議。

  • 說 明:

  • 一、 民國一 ○ 八年度盈餘分派,擬訂分配如下表。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一 ○ 八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上年度保留未分配盈餘加:本年度稅後純益本期綜合損益處份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案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減: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子公司被投資公司未分配盈餘變動數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本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本年度保留未分配盈餘 金額3,322,069,587865,254,494(1,106,600)242,347,856(13,649,365)(560,124)(86,525,449)4,327,830,3994,327,830,399 會計主管:尤万豪
董事長:邵明斌經理人:邵明斌

因應總體經濟情勢不確定性高,為保留公司營運資金,本年擬不分派股利。

決 議:

03

伍、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章程案,提請 公決。

  • 說 明:

    • 一、配合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修正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4 月 25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80311451 號令上市(櫃)公司於民國 110 年 1 月

    • 1 日起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之規定予以修正。

    • 二、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一。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董事選舉辦法」案,提請 公決。

  • 說 明:

    • 一、配合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修正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4 月 25 日金管證交字第 1080311451 號令上市(櫃)公司於民國 110 年 1 月

    • 1 日起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之規定爰予以修正。

    • 二、「董事選舉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二。

決 議:

04

附件一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少於二人,且不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之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其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規定辦理。全體董事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 定辦理。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有關審計委員之人數、任 期、職權、議事規則等事項,依相關法令或公司規章之規定辦理。本公司董事(含董事長)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董事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暨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本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授權董事會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第十八條: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少於二人,且不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獨立董事之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其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規定辦理。全體董事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 定辦理。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有關審計委員之人數、任 期、職權、議事規則等事項,依相關法令或公司規章之規定辦理。本公司董事(含董事長)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董事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暨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本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授權董事會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民國108 年4 月25 日證交字第1080311451 號令「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第二百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上市(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酌予修正。
第卅四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十五日,…(略)第卅十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卅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第卅四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十五日,…(略)第卅十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按實際增修時間修訂之。

05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

董事選舉辦法修訂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董事選舉本公司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獨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獨立董事之資格及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董事選舉本公司獨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獨立董事之資格及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之規定。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民國108 年4 月25 日證交字第1080311451 號令「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第二百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上市(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酌予修正。
第十五條: 修訂記錄本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一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六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第十五條: 修訂記錄本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一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六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依實際增修時間修訂。

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