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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BON — AGM Information 2014
Jul 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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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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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 2514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股東常會
議案參考資料
一
日期:中華民國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地 點:台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 218 號地下一樓 〈台中市龍邦世貿大樓地下一樓會議室〉
承認及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10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 -
一、本公司10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合併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 報告),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郭士華、張字信會計師查 核簽證完竣,並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書,併同營業報告 書,送交監察人查核完竣。 -
二、檢陳: -
(一)營業報告書(詳議事手冊第31頁至第39頁)。 -
(二)合併財務報表(詳議事手冊第42頁至第48頁)。 -
(三)個體財務報表(詳議事手冊第49頁至第55頁)。 -
決 議:
1
-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102年度盈餘分派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 -
一、本公司102年度期初未分派盈餘為新台幣(以下同)461,307,420元,經加計IFRS轉換調整淨額449,040,242元,調整為IFRS後 之期初未分派盈餘為910,347,662元。該調整為IFRS後之期初 未分派盈餘加計確定福利計劃精算利益9,370,623元及102年度 稅後淨利258,340,085元,減除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25,834,009元及特別盈餘公積918,725,428元,本年度可供分派盈餘計233,498,933元。 -
二、上陳可供分派盈餘擬依本公司章程第31條規定,擬訂102年度 盈餘分派案,檢陳盈餘分派表如次頁所示。 -
三、嗣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原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股 東之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而需修正時,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 會全權處理之。 -
四、本次現金股利分派案俟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擬請股東常會授 權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決 議:
2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派表
民國 102 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
|
|---|---|
項 目 |
金 額 |
期初未分派盈餘加:IFRS轉換調整淨額調整為IFRS後之期初未分派盈餘加:確定福利計畫精算利益加:本期稅後淨利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可供分派盈餘分派項目:股東現金股利(每股0.4元)期末未分派盈餘 |
$ 461,307,420 449,040,242 |
| 910,347,662 9,370,623 258,340,085 25,834,009 918,725,428 |
|
| 233,498,933 225,285,716 |
|
| $ 8,213,217 | |
附註:配發員工紅利 $ 0元配發董監酬勞金$ 0元 |
註一:現金股利依配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名稱及其持有股份計算,發放
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
註二:擬議配發員工紅利、董監酬勞金額與 102 年度帳列差異數:無。
董事長:朱博瑋經理人:朱博瑋會計主管:沈俊宏
3
第三案董事會提
-
案 由 : 修訂「股東會議議事規則」案,提請 公決。 說 明: -
一、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1月8日金管證交字第1020044212號令,本公司需於103年股東常會開始使用電子投 票平台。 -
二、 為讓本公司股東會議議事規則符合電子投票之作業方式,及為 完備股東會報到程序,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議事規則。 -
三、 股東會議議事規則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14頁。
決議:
第四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公決。 -
說 明: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2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073號函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準則」規定辦理,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15頁至29頁。
決議:
4
第五案董事會提
案由: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公決。
-
說 明: -
一、依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 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 其許可。」 -
二、為借助本公司董事之專才與相關經驗,爰依法提請股東會同意, 解除下列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董事姓名 |
兼職情形 |
|---|---|
圓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子慶 |
理暘朱子慶律師事務所 |
奇蹟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華耀國際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 |
|
興發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於知慶 |
恆昇法律事務所 |
決 議:
5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二條、出席與簽到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替簽到。 |
第二條、出席與簽到本公司股東(或代理人)其股權數,依簽到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
為完備股東會報到程序,新增股東會報到注意事項,並新設置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 |
第三條、出席及表決之計算基準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第三條、出席及表決之計算基準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配合103年股東會開始採用電子投票平台,新增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 |
第二十一條、修訂日期本辦法訂立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四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
第二十一條、修訂日期本辦法訂立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四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新增修訂日期 |
6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二條:依據本處理程序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函令規定辦理。 |
第二條:依據本處理程序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函令規定辦理。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101年7月1日起改制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修正本條文字。 |
第三條:本程序所稱資產適用範圍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三、會員證。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五、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 |
第三條:本程序所稱資產適用範圍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 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二、不動產(含營建業之存貨)及其他固定資產。三、會員證。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五、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銷)貨合約。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予以修訂。 |
7
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七、其他重要資產。 |
七、其他重要資產。 |
|
|---|---|---|
第八條: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訂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第八條: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訂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 、買賣公債。2 、買賣附買回、賣回 |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條文第三十條規定予以修訂。 |
8
1、買賣公債。2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3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4 、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5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二、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 |
條件之債券。3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4 、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5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二、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三、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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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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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三、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四、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五、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六、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 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四、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五、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六、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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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 |
第十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 |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條文第九條規定予以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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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 |
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外,如有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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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週內取得估價報告及前項第三款之會計師意見。 |
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週內取得估價報告及前項第三款之會計師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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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規定予以修訂。 |
第十五條: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
第十五條: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二之一條規定辦理。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規定予以修訂。 |
第十六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
第十六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規定予以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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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 |
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處理程序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其金額在新台幣伍仟萬元(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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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其金額在新台幣伍仟萬元(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一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另外本公司若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經監察人承認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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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相關規定評估交易成本合理性,除下情形之一外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 |
第十七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相關規定評估交易成本合理性,除下情形之一外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而取得不動產。 |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規定予以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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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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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一、交易原則及方針( 一)交易種類:本公司得從事衍生性商品種類包括遠期契約、選擇權、利率及匯率交換、期貨、指數、認購權證、槓桿保證金,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從事附買回條件之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之規定。( 二)交易方式:1. 避險性交易:以避險為目的之交易。2. 非避險性交易:非以避險性為目的之交易。( 三)經營或避險策略:1. 避險性交易:避險策略以穩健、保守為原則。2. 非避險性交易:交易策略以靈活、機動為原則。( 四)權責劃分:1. 交易人員:負責整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之策略擬定。其人選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指定。交易人員應定期計算部位,蒐集市場資訊,進行趨勢判斷及風險評估,擬定操作策略,經由核決權限核准後執行交易。並提供即時的資 |
第十九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一、交易原則及方針( 一)交易種類:本公司得從事衍生性商品種類包括遠期契約、選擇權、利率及匯率交換、期貨、指數、認購權證、槓桿保證金,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從事附買回條件之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之規定。( 二)交易方式:1. 避險性交易:以避險為目的之交易。2. 非避險性交易:非以避險性為目的之交易。( 三)經營或避險策略:1. 避險性交易:避險策略以穩健、保守為原則。2. 非避險性交易:交易策略以靈活、機動為原則。( 四)權責劃分:1. 交易人員:負責整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之策略擬定。其人選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指定。交易人員應定期計算部位,蒐集市場資訊,進行趨勢判斷及風險評估,擬定操作策略,經由核決權限核准後執行交易。並提供即時的資 |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條文第二十條規定予以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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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予相關部門作為從事交易之參考。2. 會計人員:負責交易之確認,依相關規定予以入帳並保存交易記錄資料,定期依金管會之規定進行公告申報,並於財務報表中揭露衍生性商品之相關事項。3. 交割人員:負責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交割事宜。( 五)績效評估要領:1. 避險性交易:以公司帳面上利率或匯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間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基礎,為充份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本公司採月結評價方式評估損益。2. 非避險性交易:以市值評估績效辦法(mark to market) 為原則。( 六)契約總額:1. 避險性交易:本公司從事避險性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向金融機構融資總額。2. 非避險性交易:基於對市場變化狀況之預測,財務部得依需要擬定策略,提報總經理、董事長核准後 |
訊予相關部門作為從事交易之參考。2. 會計人員:負責交易之確認,依相關規定予以入帳並保存交易記錄資料,定期依金管會之規定進行公告申報,並於財務報表中揭露衍生性商品之相關事項。3. 交割人員:負責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交割事宜。( 五)績效評估要領:1. 避險性交易:以公司帳面上利率或匯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間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基礎,為充份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本公司採月結評價方式評估損益。2. 非避險性交易:以市值評估績效辦法(mark to market) 為原則。( 六)契約總額:1. 避險性交易:本公司從事避險性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向金融機構融資總額。2. 非避險性交易:基於對市場變化狀況之預測,財務部得依需要擬定策略,提報總經理、董事長核准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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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進行之。本公司特定用途之交易,全公司淨累積部位之契約總額以新台幣參億元為限,超過上述之金額,需經過董事會之同意,依照政策性之指示始可為之。( 七)損失上限:1. 避險性交易:避險性交易如實際執行後未能產生鎖定損益之避險效果時,其個別合約損失以交易契約金額百分之五為上限。避險性交易年度損失最高限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若超過年度上限金額,應執行停損,其損失金額應併入非避險性交易年度損失最高限額內計算。2. 非避險性交易:a. 從事非避險性交易操作應設停損點,個別契約損失金額以不超過交易契約金額百分之五為損失上限,逾限應向主管報告,並採必要因應措施。b. 本公司非避險性之交易操作年度損失最高限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逾限時,需即刻呈報總 |
方可進行之。本公司特定用途之交易,全公司淨累積部位之契約總額以新台幣參億元為限,超過上述之金額,需經過董事會之同意,依照政策性之指示始可為之。( 七)損失上限:1. 避險性交易:避險性交易如實際執行後未能產生鎖定損益之避險效果時,其個別合約損失以交易契約金額百分之五為上限。避險性交易年度損失最高限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若超過年度上限金額,應執行停損,其損失金額應併入非避險性交易年度損失最高限額內計算。2. 非避險性交易:a. 從事非避險性交易操作應設停損點,個別契約損失金額以不超過交易契約金額百分之五為損失上限,逾限應向主管報告,並採必要因應措施。b. 本公司非避險性之交易操作年度損失最高限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逾限時,需即刻呈報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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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及董事長,並採必要因應處理措施。事後應將處理情形提報最近期董事會。二、風險管理措施( 一)信用風險管理:交易對象須為信用評等良好之金融機構。( 二)市場風險管理:衍生性商品未來市場價格波動所可能產生之損失不定,因此部位建立後應嚴守停損點之設立。(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時以流動性較高(即隨時可在市場上軋平)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的能力。( 四)現金流量風險管理: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限,且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預測之資金需求。( 五)作業風險:必須確實遵守授權額度、作業流程,以避免作業上的風險。( 六)法律風險:與金融機構簽署之文件應經本公司法務或法律顧問之專門人員檢視後,方可正式簽署,以避免法律風 |
經理及董事長,並採必要因應處理措施。事後,應將處理情形提報董事會。二、風險管理措施( 一)信用風險管理:交易對象須為信用評等良好之金融機構。( 二)市場風險管理:衍生性商品未來市場價格波動所可能產生之損失不定,因此部位建立後應嚴守停損點之設立。(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時以流動性較高(即隨時可在市場上軋平)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的能力。( 四)現金流量風險管理: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限,且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預測之資金需求。( 五)作業風險:必須確實遵守授權額度、作業流程,以避免作業上的風險。( 六)法律風險:與金融機構簽署之文件應經本公司法務或法律顧問之專門人員檢視後,方可正式簽署,以避免法律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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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 七)商品風險:交易人員對於衍生性商品應具備完整及正確之專業知識,以避免誤用導致損失。( 八)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為兼任。( 九)風險管理人員應具有風險管理能力,且不得擔任衍生性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務,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十)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三、內部稽核制度( 一)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情形向金管會申報,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金管會備查。 |
險。( 七)商品風險:交易人員對於衍生性商品應具備完整及正確之專業知識,以避免誤用導致損失。( 八)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為兼任。( 九)風險管理人員應具有風險管理能力,且不得擔任衍生性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務,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十)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三、內部稽核制度( 一)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情形向金管會申報,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金管會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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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一)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高階主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並應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作之範圍。( 二)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交易:1.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及公司所訂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2. 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詳細登載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每月或每週定期評估報告及董事會與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之定期評估報告。 |
四、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一)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高階主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並應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作之範圍。( 二)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交易:1.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及公司所訂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2. 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詳細登載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每月或每週定期評估報告及董事會與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之定期評估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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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本處理程序訂立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 |
第二十六條:本處理程序訂立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 |
新增修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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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年六月十七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二日。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
二十四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年六月十七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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