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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cin Motor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9
Apr 2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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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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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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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隆 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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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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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由 贵公司董事长高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年4月3日公告了《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方式、关 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及公司通信地址、联系人、 电话等事项。2019年4月16日,贵公司公告了《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表决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在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1,070,307,66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数的52.1201%;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上述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 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贵公司同意 的相关人员。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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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96,285,334股。前述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合计代表股份 1,165,409,7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751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在审议关联交易议 案时均回避表决),表决时根据有关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情况的 统计数据,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并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1 、《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64,654,3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1%; 反对755,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64,654,3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1%; 反对755,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弃权0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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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64,654,3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1%; 反对755,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64,654,3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1%; 反对755,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4,533,6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8%; 反对876,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2%;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5,409,284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01%;反对876,05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6 、《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64,654,3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1%; 反对755,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01 《公司与普通关联企业间的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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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19,047,7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9%; 反对755,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4%;弃权15,1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5,514,884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98%;反对755,35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4%;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8%。
7.02 《公司与子公司少数股东相关企业间的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1,164,535,5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9%; 反对859,0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弃权15,1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5,411,184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21%;反对859,05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21%;弃权15,1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8%。
8 、《关于预计 2019 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款及理财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363,2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73%; 反对5,45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27%;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830,434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346%;反对5,454,9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9 、《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4,654,3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1%; 反对755,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弃权0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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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5,529,984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55%;反对755,35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10 、《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9,700,2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00%; 反对5,709,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0,575,884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702%;反对5,709,45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11 、《关于修订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和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4,654,3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1%; 反对755,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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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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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负责人: ___ 孙晓辉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 黄昌华 ____ 韦 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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