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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 Engineering (Suzhou)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Mar 2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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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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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866号文核准,亚翔系统集成科 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翔集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5,336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4.9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26,359.84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5,662.5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0,697.34 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16年12月26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年12月26日出具大华验字[2016]001162 号验资报告。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亚翔 集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亚 翔集成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将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17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亚翔集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 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在本期持续督导期间通过日常 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 场办公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 持续督导工作。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 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 法违规情况。 |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 情况发生。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规 要求。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 度,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 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 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 露审阅情况”。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 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出现该等事项。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 |
| 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 ||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出现该等事项。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出现该等事项。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 作要求。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 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出现该等事项。 |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实施等承诺事项。 |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与 使用符合要求。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广州证券对亚翔 集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广州证券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在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亚翔集成不存在《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2017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成云 张国勋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