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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 Engineering (Suzhou)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8
Apr 2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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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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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冬梅、井泉出席公司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 年3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 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 年4 月25 日下午13:30 在苏州工业园区方达 街 33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姚祖骧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 人,代表股份157,377,30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73.761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 人,代表股份 157,333,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740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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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1 人,代表股份44,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07%。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三)《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8 年财务预算报告》;
(四)《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八)《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九)《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一)《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则>的议案》;
(十二)《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 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8 年4 月25 日至 2018 年4 月 25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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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传 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 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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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李冬梅:
朱玉栓: 井 泉:
二〇一八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