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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WANLI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Feb 2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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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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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54 立萬利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5/02/24 發言時間 14:20:14
發言人 林婉菁 發言人職稱 財會主管 發言人電話 8221-3985#16275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符合條款 35 事實發生日 105/02/2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2/2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0,102,68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5/02/25~105/04/24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4.21~27.68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8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經105年2月2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立萬利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5年2月24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
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本公司員工係指直接或間接持
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性員
工、短期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係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並兼顧認股基
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為計算標準,訂定員工
得受讓認購股數,報請董事會核准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價格之平均價格 × 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股數總額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股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算三年內全數轉讓,逾
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修定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廿四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立萬利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5年2月24日第9屆第15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8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
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6.5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
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8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
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立萬利公司買回股份後對該公司每股淨值、每股虧損、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
比率、現金流量狀況及財務結構並無重大影響,該公司本次買回股份區間價格在14.21元
至27.68元之間,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