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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NHEA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1

Jan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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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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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539 证券简称: ST 狮头 公告编号:临 2021-009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完成股票购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狮头股份”)于 2020 年 6 月 3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杭州昆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昆汀科技”)40.00%股权,其中以现金方式向方贺兵等 7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 合计持有的昆汀科技 17.58%股权,以公开竞标方式向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昆汀科技 22.42%股权;同时方林宾、刘佳东将昆 汀科技合计 10.54%的表决权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予上 市公司行使(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详见临时公告:2020-037、 2020-050)

根据《股份收购协议》的相关约定,方贺兵等 7 名交易对方应在收到协议约 定交易事项第二期交易对价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期和第二期交易对价 (税后)的 20%全部用于购买狮头股份股票(以下简称“当期购买的上市公司股 票”),并在当期购买完成上市公司股票之日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同时向上市公司 出具书面承诺对当期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限售锁定、履行相应的公告手续 (如需),锁定期限为当期购买完成之日起 6 个月(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因上 市公司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取得的股份,均应自取得该部分股份之日起 锁定 6 个月)。

一、本次重组交易对方购买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方贺兵等 7 名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使用本次交易第一期及 第二期交易对价(税后)的 20%购买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事项履行完 毕的说明及锁定期承诺》,截止本公告日,方贺兵等 7 名交易对方已按照交易协 议约定使用第一期和第二期交易对价(税后)的 20%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完成对公 司股票的购买。具体情况如下:

购买人 购买时间 购买均价(元**/**股) 税后价款**20%**对应购买金额(元) 税后价款20%对应购买股份数量(股) 现持有股份数量(股) 现持有股份数占总股本比例(%
方贺兵 2021.1.19-1.20 6.64 3,468,586.52 522,378 527,101 0.22917
方林宾 2020.11.4 7.55 502,366.26 66,539 93,300 0.04057
刘佳东 2021.1.18 6.87 502,379.56 73,127 74,200 0.03226
杭州昆阳投资管理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1.15 6.90 476,511.51 69,060 69,100 0.03004
何荣 2021.1.14-1.21 6.77 381,492.38 56,351 56,384 0.02451
张远帆 2021.1.15 6.94 259,855.78 37,444 37,500 0.01630
白智勇 2021.1.14 6.79 162,409.62 23,919 24,500 0.01065

注 1:税后价款 20%对应购买金额为本次交易第一期及第二期交易对价(税后)的 20%, 即依协议约定方贺兵等 7 名交易对方本次应购买公司股票的金额;

注 2:现持有股份数量超过税后价款 20%对应购买股份数量部分系方贺兵等 7 名交易对 方自愿购买部分,仅税后价款 20%对应购买股份数量需依协议约定进行锁定,锁定期自当 期购买完成之日起 6 个月内,具体详见本公告“二、其他说明”。

  • 注 3:交易对方之一何荣因疏忽导致未能在收到第二期交易对价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

  • (2021 年 1 月 20 日)内购买完毕,截至本公告日,何荣已依协议约定完成本次股票购买。

二、其他说明

1、方贺兵等 7 名交易对方本次购买公司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2、方贺兵等 7 名交易对方承诺:(1)在本人/本企业当期购买完成之日起 6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承诺不转让、交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收到第一期和第 二期交易对价后所购买上述狮头股份股票(即,表格所列税后价款 20%对应购买

股份数量);(2)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限另有要求, 本人/本企业同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 应调整;(3)本人/本企业持有狮头股份上述股票期间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公 积金转增股本而取得的股份,均应自本人/本企业取得该部分股份之日起锁定 6 个月;(4)未经狮头股份书面同意,本人/本企业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内不得将本 人/本企业持有的狮头股份股票进行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限制;(5) 未经狮头股份书面同意,本人/本企业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内不得和任何其他第三 方建立一致行动安排,不得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委托给其他第三方 或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直接或间接委托其他第三方进行管理。

三、备查文件

方贺兵等 7 名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使用本次交易第一期及第二期交易对价 (税后)的 20%购买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事项履行完毕的说明及锁定 期承诺》

特此公告。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