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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NHEA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7
Nov 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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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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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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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小店区长风街705号和信商座22层 030006
22/F Building Hexin,No.705,Changfeng Street, Xiaodian District,030006,Taiyuan,China. 电话/Tel:0351 2715333\4\5\6 传真/Fax:0351 2715337 E-mail: [email protected] www.huajulaw.com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7]华律字(1108-26)号
致: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接受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以下简称“《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就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7 年10 月24 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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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太 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通知》”),2017 年10 月26 日公告了《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 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增加临时公告》的时间及通 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对《股东大会通知》及《增加临时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查,该公告所载的 会议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
(1) 股东大会届次;
-
(2) 召集人;
-
(3) 会议方式;
-
(4) 会议时间;
-
(5) 会议地点。
-
会议审议事项;
-
会议出席对象;
-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
(1) 登记手续;
-
(2) 登记时间;
-
(3) 登记地点;
-
(4) 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联系人、电话及传真)。
-
流通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程序事项;
-
其他事项;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通知》及《增加临时公告》所列内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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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内容的规定。
(二)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包括:
- 1.00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审议张泽林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
1.02 关于审议李晓军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
1.03 关于审议张强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以上事项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及《增加临时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 更。
(三)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还提供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在内的全体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在会议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 其中一种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已在《股东大会通知》及《增加临时公告》 中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时间、身份验证的操作流程、投票操作流程以及审议的 事项等内容。
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符合《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及《增加临时公告》列 明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于2017 年11 月8 日下午13:30,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滨河西路51 号摩天石小区3 号楼101 室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曹志东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章程》 关于股东大会的主持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签名册及签到表,除本所律师外,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且其各自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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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个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及个人身份 证明,法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 证明,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亲自出席会议及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公司的合法股东,有关授权委托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均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董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有4 人,分别为董事长曹志东先生,董事王翠娟女 士、王巧萍女士,独立董事储卫国先生。经核查,前述董事均为现任董事,其均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监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监事有1 人,为陈科先生。经核查,前述监事均为现任 监事,其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4. 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有3 人,分别为总裁顾敏先生、副总裁兼 董事会秘书郝瑛女士,财务总监王翠娟女士。经核查,前述人员均为现任高级管 理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人数7 名,代表股份 123,076,2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1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的代理人5 名,代表股份112266619 股,占公司总股本48.8116%;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共2 名,代表股份10,809,6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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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包括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两部分,均采取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完成,投票时间从2017 年11 月8 日9:15 开始至2017 年11 月8 日15:00 结束。上述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股东权益保护的 若干规定》关于表决方式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 搁置或不予表决。
(三)投票表决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 决结果。
(四)表决结果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关于审议张泽林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3,072,2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967%。
本议案获得通过。
- 2、关于审议李晓军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3,072,2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967%。
本议案获得通过。
- 3、关于审议张强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23,072,2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 99.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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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 结论意见
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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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章)
承办律师: 郭文杰
承办律师: 贾燃
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