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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NHEA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2
Nov 1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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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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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2)锋意字第 121115-01 号
致: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阴春霞律师出席贵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太 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2012 年10 月25 日、30 日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12 年10 月 26 日、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2 年11 月15 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董事长邓守信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 3 人,代表公司有效投票 股份89,829,3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3000 万股的39.06%。出席会议股东的资 格和持股凭证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参加表决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
在本次股东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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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关于选举郝瑛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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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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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公司2012-201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与会股东的资格、表决方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山西锋卫(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阴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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