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LIONHEA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2

Nov 15, 2012

56802_rns_2012-11-15_b644cc8d-8a5d-42ec-96ec-1da6d2e3ac23.PDF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2)锋意字第 121115-01 号

致: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阴春霞律师出席贵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太 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2012 年10 月25 日、30 日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12 年10 月 26 日、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2 年11 月15 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董事长邓守信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 3 人,代表公司有效投票 股份89,829,3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3000 万股的39.06%。出席会议股东的资 格和持股凭证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参加表决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

在本次股东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 1、审议《关于选举郝瑛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3、审议《公司2012-201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与会股东的资格、表决方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山西锋卫(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阴春霞

==> picture [133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