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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NHEA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2

Feb 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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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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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锋卫(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2)锋意字第120203-01 号

致: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阴春霞律师出席贵公司201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2012 年1 月10 日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12 年1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 办法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2 年2 月3 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邓守信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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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 4 人,代表公 司有效投票股份105,970,8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3000 万股的 46.07%。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和持股凭证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 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参加表决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我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

在本次股东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 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审议拟对太原狮头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股东的资格、表决方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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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山西锋卫(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阴春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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