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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NHEA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M&A Activity 2025

Aug 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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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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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 14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 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珀科技”)97.4399%股份,并向重 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利珀科技 97.4399%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等。就本次交易中尚待履行的报批事项,公司已在《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中进行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利珀科技 97.4399%股份。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 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拥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交易对 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交易完成后,利珀科技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 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 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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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 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丰富业务类型,切入到机器视觉领域,打造第二 增长曲线。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 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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