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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NHEA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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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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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 2017 年 4 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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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裁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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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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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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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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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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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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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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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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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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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总裁有权审批本细则规定权限下的一般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 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银行借款;
(十二)抵押资产;
(十三)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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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 总裁有权审批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内的关联交易(上市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其他未达到上市公司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内容。
第六条 总裁有权审批公司对外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本细则规定 权限下的业务合同(即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而签署的相关合同),为明确起见,总裁有权审批 符合下列所有标准的业务合同: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1 亿元;
(二)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绝对值的 3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3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 同。
第七条 单笔资产损失核销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金 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净资产的 3%,应经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根据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权责范围之外的经营事 项由总裁办公会决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对总裁有权审批的交易 事项有更为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裁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 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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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副总裁行使以下职权:
(一) 协助总裁工作,并对总裁负责;
(二) 按照总裁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 在总裁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裁提 出建议;
(五) 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并将会议结果报总裁;
(六) 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向总裁提出建议;
(八)总裁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裁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 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规定,并报总裁批准;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年度 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按照总裁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关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
(六)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 裁建议的权利;
(七)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 担相应责任;
(八)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总裁提交 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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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十)总裁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总裁办公会
第十二条 总裁办公会是指由总裁召集的定期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总裁认为必要时,可指定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与会议内容 有关的人员列席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由总裁主持,总裁办公会成员及 与议题相关的临时邀请人员参加;总裁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根据会议内容指 定一名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讨论分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 进展情况、安排下阶段主要工作,各部门或下属单位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以及总 裁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总裁办公例会主要目的包括:
(一) 检查公司经营管理重要工作的执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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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了解全局并对近期业务目标能否完成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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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均衡各业务单位,做出必要的计划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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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必要的人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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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强调和指导需要优先考虑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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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了解市场变化,做出迅速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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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分享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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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集数据以促进协调、管理和计划的改进。
第十六条 总裁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其他专门或综合会议,并决定日期、 议题、出席人员等。
第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议所议的事项经出席会议人员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 一致意见的,由总裁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总裁办公会议应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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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要内容,形成的决议事项等。出席会议的人员和 记录员要在记录本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 少于三年。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在公司章程、本细则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可根据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批相关事项,超出相关规定或授权权限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 两个或以上的部门主管如有意见分歧,可向上级汇报,直至总裁 最终裁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预算以内(包括年度预算、单项预算)和授权范围 内事项的批准权限全部授予各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经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财 务部审核支付;超过各职能部门预算及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后报总裁签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有岗位人员的职务调动、解聘及新聘用员工,须报总裁 审批。除董事会聘用人员外,总裁有权对公司所有人员进行调整,其中特别重要 人员调整须报董事会备案。审计部负责人调整,总裁需征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 意。
第二十三条 总裁其它审批权限:
(一)年度预算内所有款项的审批;
(二)所有诉讼、仲裁及相应付款。
第五章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由财务部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限内提 交。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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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裁应根据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总裁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 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报总裁、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如果总裁与审计委员会有意见分歧,上报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的薪酬、奖惩
第二十八条 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 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总裁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 出贡献,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应得到奖励;总裁因经营管理 不善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由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奖惩办法另定。
第三十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不符 合公司的实际,导致总裁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管理,造成总裁不能完成年度利 润指标,总裁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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