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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NHEA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Apr 2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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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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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 查,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第七届董事会补选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
2、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教育 背景、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董事职责要求。
3、本次董事会提名的1名董事候选人吴旭先生不是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吴旭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和最近三年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第七届董事会将吴旭先生提名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聘任巩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 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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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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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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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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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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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新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及新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 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 、
徐隽文 芮逸明 储卫国 2018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