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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NHEA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Dec 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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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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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 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 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上市公司”)拟将与 水泥主业相关的业务、资产和负债(包括太原狮头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51%的股权) 出售给太原狮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筹划或进行的资产交易情况如下:

1、重大资产重组筹划

2016 年 1 月 18 日,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并于 2016 年 1 月 23 日 转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2016 年 6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次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购买暨 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6 年 7 月 20 日,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2、资产购买

2016 年 11 月 5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收购浙江龙净水业有限公司 70%股权的议案》,上市公司以现金 11,620 万 元受让傅军敏持有的浙江龙净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水业”)63%的股 权、钱建斌持有的龙净水业 3.5%的股权以及王建均持有的龙净水业 3.5%的股权。 上述股权转让已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上述事项外, 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其他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 交易行为。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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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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