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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NHEA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1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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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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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锋卫(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阴春霞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 2011 年 4 月 5 日董事会决议,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8 日在《中 国证券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0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董事长邓守信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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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 4 人,代表公司有效投票 股份 10,865,9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3000 万股的 48.20%。出席会议股东的资 格和持股凭证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参加表决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我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
在本次股东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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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公司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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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公司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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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公司201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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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公司2010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0 年年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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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公司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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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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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关于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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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太原狮头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服务协
议》的议案;
9、审议《关于2011 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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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与会股东的资格、表决方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山西锋卫(天津)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阴春霞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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