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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NHEA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May 2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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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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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毕景芳律师出席贵公司 2006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 2007 年 4 月 12 日董事会决议,公司于 2007 年 4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召开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内 容。
2、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07 年 5 月 28 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邓守信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 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 4 人,代表公司 有效投票股份 119,940,8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3000 万股的 52.15%。 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和持股凭证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 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参加表决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我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
在本次股东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
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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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公司 200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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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公司 200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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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公司 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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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公司 2006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 2006 年年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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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公司 200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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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关于 2007 年度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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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与会股东的资格、表决方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 范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毕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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