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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hai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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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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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27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10 月28 日召开第八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 说明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监管要求的规定,拟 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现行章程 修改后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 公司系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7]56 号批准,以募集 公司系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7]56 号批 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 方式设立,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1000001002690。公司现持有 1000001002690。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000703971102J 的《营业 号编制规则》,公司营业执照号变更为: 执照》。 100000000026900。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的活动。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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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 给职工。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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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
|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 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 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公司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 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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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八)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六)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 所定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
|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四)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四)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
|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公司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 |
| 负责。 | 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及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
|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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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具有3000 万元以 下(含3000 万元)的投资决定权。董事会所作 出的投资决定,要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3000 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六)项中所 称交易含义相同。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无法保证公司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等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 都含本数;“超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本次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