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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hai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Mar 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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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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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04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文件精神,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现将《公司章 程》中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 策为: | |
|---|---|
| 现行章程 | 修改后章程 |
|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 无修改 |
|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比例: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比例: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
|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情形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1、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 | 无修改 |
2、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每股收益 高于0.05 元; 4、公司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进行重 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重大投 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标准是指累计支 出超过2,000 万元,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的计划。
新增(四) (四)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 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注重股本扩张 无修改 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如果公司营业收 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 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 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 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 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无修改 1、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预案由董事会 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提出、拟定,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
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 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听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 建议,并接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监 督。
2、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 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 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 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 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 意见并披露。
(七)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时,或者公司自身经营、重大投资、 发展规划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分红政策调 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章程修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