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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hai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4
Mar 3,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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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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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04-2-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 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 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 , 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设在公司总经理办 公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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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 负责策划、安 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 实施细则 , 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 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 , 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 , 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 问 , 可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 , 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 , 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 , 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 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 , 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 ,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 ,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 , 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 , 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 , 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 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 , 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 直至 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 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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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 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 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条件许可时 , 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 播。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 ,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广泛邀请新 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三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公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创造条件,在公司的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在投 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 ( http://www.Linhai.cn ),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 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由此有可能 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条件成熟时,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公开的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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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 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 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 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 , 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 , 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 , 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 , 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 , 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 , 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 于公司网站上 , 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 , 公司可将有关分析 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 , 可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 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 , 平等对待投资者 ,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 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 公司可将一对一 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 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 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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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在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影响的情况下,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 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二条 公司要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 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 , 同时必须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 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 , 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咨询电话有具体部门负责 , 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 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 , 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 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尽快在 公司网站公布 , 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 , 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 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如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必须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 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 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 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九条 公司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条 公司要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 , 避免以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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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
第五十二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 如其 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 , 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 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 应在刊 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 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 用 , 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 , 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
第五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 媒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八条 公司要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 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 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以上提请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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