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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hai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4

Jun 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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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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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13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 年6 月4 日以通讯方 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 年5 月23 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 议应出席董事7 名,实到7 名,分别为:刘群、孙峰、彭心田、张少飞、聂影、 荣幸华、陈立虎。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增补俞国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简历附后); 同时选举俞国胜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以 股东大会选举通过担任独立董事为前提);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召开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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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简历:

俞国胜:男,1956 年12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教授。1975 年9 月参加工作,1977 年12 月至1978 年2 月在铁道部建厂局第五工程处工作, 1978 年3 月至1982 年1 月在北京林业大学就读;1982 年2 月至今在北京林业大 学任教。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 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现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通过了解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认为该事务所具备从事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 审计的资质和能力;

3、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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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增补俞国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议案征得俞国胜先生本人同意并出具了承诺函;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对增补独立董事俞国胜先生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并出具了一致同意的意 见。

  • 2、增补独立董事俞国胜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 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

3、我们一致认为俞国胜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的情形。

基于以上意见,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俞国胜先生为公司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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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俞国胜先生为林海股份有 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 面同意出任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 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与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 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在此之前被提名人在林海股份有 限公司未成担任职务。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5 月23 日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俞国胜,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 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 人担任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 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在此之前本人在林海股份有限公司未 成担任职务。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俞国胜

2014 年5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