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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hai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8
Nov 2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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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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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08-012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8 年11 月 2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08 年11 月14 日以专人送达或 传真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 名,实到7 名,分别为:陆海 民、彭心田、章 顗、孙 峰、王三太、罗江滨、陈国梁。会议的召 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6)第92 号《关于 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08]325 号的规 定,拟将《公司章程》第39 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 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 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 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 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 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当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 及其他相关人员。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 会应在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情况,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 的,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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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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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人员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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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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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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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2 日之内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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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2 日内,授权董秘向相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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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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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公司授权董秘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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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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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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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0.5%-1%的经济处罚;
- 6、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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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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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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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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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 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11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