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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hai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8

Jun 1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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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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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股份 2007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08 年5 月27 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刊登了《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登记 办法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已在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08 年6 月16 日上午8: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陆海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 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登记 办法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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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股份 2007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 名, 所持股份数共

  • 计98,845,8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11%。

    •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

  • 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贵公司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

方式进行投票。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1、《审议公司200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公司200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公司200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工作报告》;

  • 4、《审议公司2007 年度财务报告》;

  • 5、《审议公司200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 6、《审议公司2007 年度报告正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 7、《审议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 8、《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同

  • 意,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

  • 董事签名,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 经查验,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会议不存在

  • 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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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股份 2007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成宝、杨 亮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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