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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6

Mar 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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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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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与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 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 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或合并范围子公司)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系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 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 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情况,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 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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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 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负责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和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本制度项下需止 付追索的事项启动薪酬止付及追索程序。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 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均适用同一津贴标准, 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所涉相关个人所得税,由 公司依法代扣代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列席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 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

(三)内部董事:公司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 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内部董 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 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一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应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 市场薪资行情、能力等因素确定,为月度或年度的基本报酬;绩效薪酬应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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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司制定的考核标准达成情况以及经营业绩等绩效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其中绩效 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 (二)公司盈利状况;

  • (三)绩效考核情况;

  • (四)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 (五)其他影响薪酬的要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 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度平均发放。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 个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性、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递延支付机制,该机制应当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 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八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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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离任人员)在收到公司薪酬追索扣回书面通知后一 个月内拒不退还追索扣回金额的,公司保留采用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 作不力、管理失职、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 务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处分或者解聘职 务等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