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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 M&A Activity 2020
Nov 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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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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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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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中国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 334 号二轻大厦 9 层
电话/Tel:86 592 590 9988
传真/Fax:86 592 590 9989
www.lhx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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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概述 .................................................................................. 4 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 4 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 .................................................................................. 5 4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际实施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6 5 资金占用和关联担保情况 .......................................................................................... 6 6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6 7 后续尚需履行的义务 .................................................................................................. 7 8 结论意见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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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2020)闽信实律书字第 0259 号
致: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 本所 ” )接受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聆达股份 ” )的委 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聆达股份支付现金购买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 “ 嘉悦新能源 ” )70%的股权暨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提供专项法律服 务。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核查、验证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出具了《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聆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 ” ) 和《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 资产重组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 ( 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 用于本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释义、定义 和术语与《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释义、定义和术语具有相 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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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在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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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概述
根据聆达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聆达股份 2020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及其后续修订稿、聆达股份与交易对方金寨正海嘉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正海嘉悦 ”)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以及《投资合作协议》 等资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等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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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嘉悦新能源 70%的股权( “ 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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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 或 标的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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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系聆达股份以支付现金方式受让正海嘉悦持有的 标的股权,股权转让对价为 28,700 万元。并且,出让方正海嘉悦应当 在收到股权转让价款后将其中 28,000 万元作为股东借款出借给标的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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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本次重组完成后,嘉悦新能源成为聆达股份的控股子公司,聆达股份 将持有嘉悦新能源 70%的股权。
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2.1 聆达股份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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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020 年 9 月 25 日,聆达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股权收购协议>及<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 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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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2020 年 10 月 27 日,聆达股份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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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股权收购协议>及<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 交易对方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9 月 25 日,正海嘉悦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 并通过《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寨正海嘉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 于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之相关内容, 包括同意将正海嘉悦持有的嘉悦新能源 70%的股权转让给聆达股份,转让价 格为 28,700 万元等;一致同意并通过《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寨正海嘉 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安徽金园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三创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合创众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正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合作协议》之相关内 容。
2.3 标的公司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9 月 25 日,标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并通过《聆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与金寨正海嘉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之相关内容,同意将正海嘉悦持有 的 70%的金寨嘉悦公司股权转让给聆达股份,转让价格为 28,700 万元;共青 城合创众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同意放弃同等条件下 关于本次交易的优先受让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附条件生效 的股权收购协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满足,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具备实施条件。
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
3.1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聆达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变更股东信息及董事会成员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商事登记手续,标的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聆 达股份(持股 70%)、正海嘉悦(持股 26.25%)、共青城合创众联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持股 3.75%),交易对方已依法依约履行了标的资产的交付、过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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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根据聆达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 价支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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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2020 年 8 月 26 日,聆达股份向交易对方支付了定金人民币 4,000 万 元,鉴于《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已生效,该等定金自动转 为聆达股份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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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2020 年 10 月 29 日,聆达股份依约向交易对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 款人民币 24,700 万元。
另据聆达股份提供的资料,交易对方已依据《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 的要求,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 28,000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完成,聆达股份已按 照《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的约定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交易对方已依 约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 28,000 万元。
- 4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际实施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聆达股份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聆达股份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 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5 资金占用和关联担保情况
根据聆达股份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聆达股份的公开披露信息,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财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因本次交易 而导致聆达股份的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聆达股份为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6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6.1 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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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为《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寨正海嘉 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 的股权收购协议》和《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寨正海嘉悦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及安徽金园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三创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共青城合创众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正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合作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已经生效;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投资合作 协议》的约定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6.2 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聆达股份已在《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后 续修订稿中披露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承诺,根据聆达股份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聆达股份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均按照其出具的相关承诺内容正常履行,未发生违反 相关承诺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已经按 照《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投资合作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正常 履行,未出现违反相关协议或承诺的情形。
7 后续尚需履行的义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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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 关协议及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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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聆达股份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持续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按照已经签署的相关协议与承诺全 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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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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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取得实施阶段所需的批准和授权,相关协议的生 效条件已满足,本次重组已具备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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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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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聆达股份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实 质性差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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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而导致 聆达股份的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聆达股份为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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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7.后续尚需履行的义务”所 述的后续事宜。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切实履行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情况下,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事项 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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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
王 平 廖山海 吴上烁 苏慧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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