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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Mar 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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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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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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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完 善股东会运作机制,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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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

  • 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 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 第六条 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七)修改《公司章程》;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 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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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十条 股东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 策原则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 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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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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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以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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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股东 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地点,并且以公司股东会通知中的召开地点为准。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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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六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本 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其他证明、股权证 明、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若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还需提交公证机关的证明;

(二)个人股东: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提 供委托人的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证券帐户卡、委托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 托书(若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还需提交公证机关的证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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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 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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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开始;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的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并同时宣布参加现场会议 的其他人员;

  • (三)确定并宣布股东会的监票人、计票人人选;

  • (四)逐项审议并讨论股东会议案;

  • (五)会议主持人口头征询参会股东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的应

  • 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如有未审议完毕者,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是否延长审议时间;

  •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审议结束;

  • (七)参会股东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 (八)会议工作人员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计;

  • (九)监票人宣读现场会议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 (十)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宣布议案是否通

过;

  • (十一)律师宣读对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见证意见;

  • (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现场会议结束。

会议主持人可根据需要决定股东会是否需要中间休息,休息时间至多不超过 十五分钟。

第四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可以要求在会议上发言。股东会发言包括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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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四十七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 言。

第七章 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股份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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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 会说明情况,并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 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关联交 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有 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第五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权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选举 2 名及以上的非职工代表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时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累积投 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九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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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候选人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 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选举、辞任、职责及履职保障等相关事项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聆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 容。

证券交易所对相关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第六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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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 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会议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九条 每一议案经《公司章程》规定的所需票数通过并经大会主持人 宣布后,即成为股东会决议,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 不得对已形成的股东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七十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 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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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 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 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七十三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做出特别提示。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不含本数。

本规则对上述术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可参照《上市公司股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

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