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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Dec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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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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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和 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 序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 员内任命。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细则

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公司董 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 的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 事、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含 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应由1/2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董事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形式可采用传真、 电子邮件、电话或邮件送达等。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 式。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委员 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 年。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 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有关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 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