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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Dec 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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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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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相应条款内容 |
|---|---|---|
| 1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 (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首席执 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2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 3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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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大连力科技术工程有限 公司及唐金泉、何启贤、于庆新、阎克伟、韩忠 环、韩志勇、刘艳军、张军、何荣贵、唐兆伟、 陈光亮、张源、胡印胜、芦兴源、方亮、贺永贵、 陈爱军、李德付、于海共20 名股东,于2008 年 11 月以在大连易世达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 净资产折股认购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 起人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300 万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在公司设立时已全部缴足。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大连力科技术工程有限 公司及19 名自然人股东,于2008年11月以在 大连易世达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净资产折 股认购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 的普通股总数为33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在公司设立时已全部缴足。 |
| 5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
|---|---|---|
| 6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7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对应条款内容删除 |
| 8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
|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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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10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
|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 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公司资产完 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 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 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 者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与 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者构成竞争业务的公 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 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公司资产完 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 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 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 者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与 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者构成竞争业务的公 司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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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 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 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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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十八)属于下列范围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 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十九)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十六) 款中第3项或者第5 项的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公 司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的交易。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十八)属于下列范围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 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十九)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十六) 款中第3项或者第5 项的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公 司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的交易; (二十)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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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交易所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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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 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七)证券监管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八)证券监管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
| 13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在不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董事会另行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在不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董事会另行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 14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
|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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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16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17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执行 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18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
|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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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 20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21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
|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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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首席执行官(CEO)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 23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
| 24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
|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CEO)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首席执行官(CEO)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
|
|---|---|---|
| 25 |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 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 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 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万 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 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关联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 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关系董事或其他董 事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董事回避申请并进行 回避; (二)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 (三)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 在扣除关联关系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后,由出席 董事会的非关联关系董事按本章程规定进行表 决。 |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 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 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 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
| 26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27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以及保荐机构的聘请 等事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公司相关专项制度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风险 投资等事项; (十)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 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听取关于董事、总裁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以及保荐机构的聘请 等事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 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 (CEO)、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首席执行官 (CEO)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听取关于董事、首席执行官(CEO) |
| (十九)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
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的报告; (十九)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CEO)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CEO)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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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定公司以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 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定公司以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 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
|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 事项。 (一)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6、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批准决定公司对外信贷单次不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且累计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0%;批准决定 公司资产抵押单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20%,且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70%。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 |
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一)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6、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三)董事会批准决定公司对外信贷(指贷款增 加额,不含周转贷款)单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20%,且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70%;批准决定公司资产抵押单 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且累计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0%。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 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 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
|
|---|---|---|
|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低于本条上述标准的事项,公司董事长有权决 定。 |
议。 低于本条上述标准的事项,公司董事长有权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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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以及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得少 于3人。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以及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已删除内容移至第一百零七条) |
| 30 |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CEO)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 31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长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由总裁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CEO)1 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首席 执行官(CEO)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经理。 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 名,由首席执行官(CEO)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经董事长提名,首席执行官(CEO) 可兼任总裁。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总裁、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32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代发薪水。 |
| 33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 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二十七条 首席执行官(CEO)和总裁 每届任期三年,首席执行官(CEO)和总裁连 |
| 聘可以连任。 | ||
|---|---|---|
| 34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首席执行官(CEO)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首席执行官(CEO)、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总 裁对首席执行官(CEO)和董事会负责,总裁 协助首席执行官(CEO)完成相关职责,并在 首席执行官(CEO)不能履行职责时,代为履 行职责。 |
| 35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应制订首席执行官 (CEO)和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
| 36 |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条 首席执行官(CEO)和总裁工 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首席执行官(CEO)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首席执行官(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37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 |
第一百三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CEO)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首席执行官 |
|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CEO)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首席执行官 (CEO)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
|---|---|---|
| 38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或财务总监担 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应经证券交易所同意。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对董事会负责。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裁协助首席执行官 (CEO)、总裁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对 首席执行官(CEO)、总裁负责,受首席执行官 (CEO)、总裁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 专项任务。在首席执行官(CEO)、总裁均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指定的董 事、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行使职 权。 |
| 39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应经证券交易所同意。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40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 41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上述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 监事。最近2年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首席 执行官(CEO)、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上述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不得兼任监事。最近2年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 |
| 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 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 |
|
|---|---|---|
| 42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
| 43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44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45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 |
|---|---|---|
| 46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 备注说明:对照表中如因章程修订新增或删减条款,则对应条款序号依次递增或递减,条款内容有变化则 列示,内容无变化则不列示。 |
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为草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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