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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Dec 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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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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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 专门机构,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董事会的决策支持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 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3 至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 名独立董事。委员会委 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1 名,召集人由全体委员的1/2 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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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 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 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 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具体职责权限:
-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提出的中长期战略管理咨询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方向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由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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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洽谈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含 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应由1/2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董事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形式可采用传真、 电子邮件、电话或邮件送达等。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委员 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 年。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 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有关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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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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