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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Nov 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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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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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25 证券简称:易世达 公告编号: 2018-115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易世达)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 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内容或部分内容 修订后条款相应内容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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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以及保荐机构的聘请等事项;(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公司相关专项制度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风险投资等事项;(九)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听取关于董事、总裁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以及保荐机构的聘请等事项;(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公司相关专项制度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风险投资等事项;(九)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听取关于董事、总裁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以及保荐机构的聘请等事项;(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九)在公司相关专项制度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风险投资等事项;(十)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七)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听取关于董事、总裁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十九)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以及保荐机构的聘请等事项;(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九)在公司相关专项制度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风险投资等事项;(十)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七)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听取关于董事、总裁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十九)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授 工作;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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