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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Oct 1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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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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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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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工作 细则规定的职责权限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 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在出现缺额的情况下,董事会应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 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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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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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并 发表意见;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 4 个月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以上(含 2 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 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 于会议召开前 2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形式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邮件送达 等。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有关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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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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