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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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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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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 公司的实际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序号 原条款内容或部分内容 修订后条款相应内容
1 第二条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由大连易世达能源工程有限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大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注册号为210200000022691。
第二条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由大连易世达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为
91210200782461759L。
2 第六条截止2015年4月30日,公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11800万元。
第六条 截至2017年3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800万元。
3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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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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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
交易;
(十八)属于下列范围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
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
限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十九)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十六)款中
第 3 项或者第5 项的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公司未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豁免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非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事项达到以下标准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非关联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50%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定公司以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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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50%以下或其绝对金额低于
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50%以下或其绝对金额低于300万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或承担的债
务或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50%以下或其绝对金额
低于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50%以下或其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
(二)对外担保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联交易(不含对外担保)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
元-1000万元之间,或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5%的关联交
易,由董事会审议;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金额在100万元-1000万元之间,或占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
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低于上述标准的事项,公司管理层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一)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6、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
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批准决定公司对外信贷单次不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且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0%;批准决定公司资产抵押单次
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且累计不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0%。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
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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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有权决定;超出上述标准的事项,由股
东大会审议。
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
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东大会审议。
低于本条上述标准的事项,公司董事长有权决定。
5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于会议
召开5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因公
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而以电
话会议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
确保每位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无须提前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电
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于会议召开2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
紧急情况而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在确保每位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无须提前发出
会议通知。
6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人数
应为单数且不得少于3人。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以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得少于3人。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为草案,尚需提交 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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