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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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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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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或部分内容 | 修订后条款相应内容 |
|---|---|---|
| 1 |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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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 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已按照相关规定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 交易; (十八)属于下列范围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 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 限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十九)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十六)款中 第 3 项或者第5 项的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公司未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豁免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草案, 尚需提交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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