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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Aug 1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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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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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5 年8 月15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序号 原条款内容或部分内容 修订后条款相应内容
1 第五条 删除原第五条,其后条款号相应变更
2 第八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债务重
组,其相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七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3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及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及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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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5%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4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者临时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20
日及15 日(临时股东大会)(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5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
期限;
(二)会议召集人的姓名、职务;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6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若股东大会审议本规则第三
十二条所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提供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向
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7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
的,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应安排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
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
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对外投资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或净资产5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
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
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
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
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3 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1 次
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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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参加审议上述事项股东大会的股东,既可以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也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
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
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1 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
告。
8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下列程序依
次进行:
(十)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议案是
否通过;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下列程序
依次进行:
(十)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宣布议案是否通过;
9 第五十二条 删除原第五十二条,其后条款号相应变更
10 第五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11 第五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对外投资或债务重组,其相应金额
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
事项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或超过总资产50%
的事项;
(六)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和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2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六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3 第六十五条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可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
第六十三条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可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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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提名公司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
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
中每一股份拥有的投票权。
(四)独立董事的选举与其他董事选举应分
别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
比例。
(五)公司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其选举议案时,应当
亲自出席并就其是否具备资格进行陈述,接
受股东质询;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独立
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接受股东质询。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提名公司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
或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
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
中每一股份拥有的投票权。
(五)独立董事的选举与其他董事选举应分
别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
比例。
(六)公司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其选举议案时,应当
亲自出席并就其是否具备资格进行陈述,接
受股东质询;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独立
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接受股东质询。
14 第八章 资料存档 删除原第八章,其后条款号相应变更
15 第八十七条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
司章程》并可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只适用于公司上市后的部分内容,在
上市后适用。
第八十四条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
司章程》并可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草案,

尚需提交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8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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