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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Aug 1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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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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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5 年8 月15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或部分内容 | 修订后条款相应内容 |
|---|---|---|
| 1 | 第五条 | 删除原第五条,其后条款号相应变更 |
| 2 | 第八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债务重 组,其相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第七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 3 |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及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及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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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
|---|---|---|---|
| 4 |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者临时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20 日及15 日(临时股东大会)(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
|
| 5 |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 期限; (二)会议召集人的姓名、职务;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 6 |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若股东大会审议本规则第三 十二条所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提供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向 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 7 |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 的,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应安排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 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 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对外投资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或净资产5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 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 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 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 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3 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1 次 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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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审议上述事项股东大会的股东,既可以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也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 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 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1 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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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下列程序依 次进行: (十)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议案是 否通过; |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下列程序 依次进行: (十)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宣布议案是否通过; |
| 9 | 第五十二条 | 删除原第五十二条,其后条款号相应变更 |
| 10 | 第五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五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11 | 第五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对外投资或债务重组,其相应金额 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 事项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或超过总资产50% 的事项; (六)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和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12 |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六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13 | 第六十五条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可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 |
第六十三条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可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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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提名公司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 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 中每一股份拥有的投票权。 (四)独立董事的选举与其他董事选举应分 别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 比例。 (五)公司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其选举议案时,应当 亲自出席并就其是否具备资格进行陈述,接 受股东质询;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独立 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接受股东质询。 |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提名公司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 或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 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 中每一股份拥有的投票权。 (五)独立董事的选举与其他董事选举应分 别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 比例。 (六)公司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其选举议案时,应当 亲自出席并就其是否具备资格进行陈述,接 受股东质询;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独立 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接受股东质询。 |
|
|---|---|---|
| 14 | 第八章 资料存档 | 删除原第八章,其后条款号相应变更 |
| 15 | 第八十七条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 司章程》并可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只适用于公司上市后的部分内容,在 上市后适用。 |
第八十四条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 司章程》并可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草案,
尚需提交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8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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