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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y 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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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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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5 年5 月5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或部分内容 | 原条款内容或部分内容 | 原条款内容或部分内容 | 原条款内容或部分内容 | 修订后条款相应内容 | |
|---|---|---|---|---|---|---|
| 1 | 第二条注册号为2102001109153。 | 第二条注册号为210200000022691。 | ||||
| 2 | 第五条公司住所:大连高新园区火炬路32 号B 座 16-20 层,邮编:116023。 |
第五条公司住所:大连高新园区火炬路32 号B 座18-20 层,邮编:116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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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800 万元。 | 第六条截至2015 年4 月30 日,公司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118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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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工程师、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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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不断提高技术和经营管理 水平,最大限度地为客户、供应商、股东创造价值;为 员工创造发展空间;促进我国可再生新能源产业的发 展、生态环境的改善和能源的可持续利用。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不断提高技术和经 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为客户、供应商及股东 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发展空间;促进新能源及 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生态环境的改善和资源 的可持续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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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余热发电技 术、环保、节能、新能源工程的设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工程安装及工程总承包; 机械、电气自动化控制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研发、组装、 销售(以上项目涉及资质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货 物、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 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不违反中国法律以 及履行了所有必要的审批或批准手续后,增加、减少或 者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余热 发电技术、环保、节能、新能源工程的设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工程 安装及工程总承包;机械、电气自动化控制设备 及其零部件的研发、组装、销售(以上项目涉及 资质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研发、生产、销 售太阳能运用产品及技术;投资、设计、建设及 营运太阳能电站项目等;货物、技术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 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不违反中国 法律以及履行了所有必要的审批或批准手续后, 增加、减少或者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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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于2008 年11 月以在大连易世达 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净资产折股认购公司股份,在 公司设立时已全部缴足,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数额及比例 具体为: 序号 股东 认购股份 (万股) 所占股本比 例 1 大连力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1781.6436 53.9892% 2 唐金泉 791.8416 23.9952% 3 何启贤 197.9604 5.9988% 4 于庆新 197.9604 5.9988% 5 阎克伟 197.9604 5.9988% 6 韩忠环 13.4211 0.4067% 7 韩志勇 12.3024 0.3728% 8 刘艳军 10.7349 0.3253% 9 张 军 9.3918 0.2846% 10 何荣贵 8.052 0.244% 11 唐兆伟 8.052 0.244% |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大连力科技术工程有限公 司及唐金泉、何启贤、于庆新、阎克伟、韩忠环、 韩志勇、刘艳军、张军、何荣贵、唐兆伟、陈光 亮、张源、胡印胜、芦兴源、方亮、贺永贵、陈 爱军、李德付、于海共20 名股东,于2008 年11 月以在大连易世达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净 资产折股认购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 人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300 万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1 元,在公司设立时已全部缴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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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股东 | 认购股份 (万股) |
所占股本比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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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大连力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1781.6436 | 53.9892% | |||
| 2 | 唐金泉 | 791.8416 | 23.9952% | |||
| 3 | 何启贤 | 197.9604 | 5.9988% | |||
| 4 | 于庆新 | 197.9604 | 5.9988% | |||
| 5 | 阎克伟 | 197.9604 | 5.9988% | |||
| 6 | 韩忠环 | 13.4211 | 0.4067% | |||
| 7 | 韩志勇 | 12.3024 | 0.3728% | |||
| 8 | 刘艳军 | 10.7349 | 0.3253% | |||
| 9 | 张 军 | 9.3918 | 0.2846% | |||
| 10 | 何荣贵 | 8.052 | 0.244% | |||
| 11 | 唐兆伟 | 8.052 | 0.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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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陈光亮 | 8.052 | 0.244% | |||||
|---|---|---|---|---|---|---|---|---|
| 13 | 张 源 | 8.052 | 0.244% | |||||
| 14 | 胡印胜 | 8.052 | 0.244% | |||||
| 15 | 芦兴源 | 8.052 | 0.244% | |||||
| 16 | 方 亮 | 8.052 | 0.244% | |||||
| 17 | 贺永贵 | 7.8276 | 0.2372% | |||||
| 18 | 陈爱军 | 7.8276 | 0.2372% | |||||
| 19 | 李德付 | 7.3821 | 0.2237% | |||||
| 20 | 于 海 | 7.3821 | 0.2237% | |||||
| 合计 | 3300 | 100% | ||||||
| 8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 得转让。属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申 请之日前六个月内新增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24 个月内转让不得超过 新增股份总数的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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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债务重组,其相应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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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 10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监管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上述第(四)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 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七)证券监管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
| 11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在不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董事会另行确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取网络形式投票的,应当为股 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 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采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投 票方式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 管机构相关规定要求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事 项时,应当提供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表决。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在不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董事会另行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 12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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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
| 13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14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或净资产 50%);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15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 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 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 16 | 第八十一条 | 删除原第八十一条,其后条款号相应变更 |
| 17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查实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相关工作事务 的; (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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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四)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八)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两次及以上 的; (十)最近三年内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十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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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九十八条 | 删除原第九十八条,其后条款号相应变更 | |
| 19 |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 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 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 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 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 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 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 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 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 况下除外。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有关关联交易 进行表决时不参与表决。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万元 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关联董 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关系董事或其他董事根据 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董事回避申请并进行回避; (二)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 关联关系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 联关系董事按本章程规定进行表决。 |
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 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 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 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 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关联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 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关系董事或其他董 事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董事回避申请并进行 回避; (二)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 (三)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 在扣除关联关系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后,由出席 董事会的非关联关系董事按本章程规定进行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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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名, 独立董事3名。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名,独立董事3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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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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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上述事项达到以下标准由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以上,30%以下,且一年内累计决定权不超过总资产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金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5%以上,30%以下,且一年内累计 决定权不超过总资产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单笔融资、资产抵押、资产质押金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0%以上,30%以下,且一年内累计 决定权不超过总资产50%; (四)单笔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金额小 于500 万元;
(五)对外提供担保。
超出上述标准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也应当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购买、出售的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 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非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事项达到 以下标准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非关联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50%以下或 其绝对金额低于 3000 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 以下或其绝对金额低于 300 万元;4、交易的成 交金额(或承担的债务或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或其绝对金 额低于 3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 以下或其绝对金额低于 300 万元。 (二)对外担保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联交易(不含对外担保)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1000 万 元之间,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 过 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金额在 100 万元-1000 万元之间,或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 5%的关联交 易,由董事会审议。 低于上述标准的事项,公司管理层有权决 定;超出上述标准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 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 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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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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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 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单数且不 得少于3人。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专业人士。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为:组织开展公司重大 战略问题的研究,就投资战略、发展战略、营销战略等 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组织协调编制公司中长 期发展总体规划方案,提交董事会研究决策;调查和分 析有关重大战略问题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改进和 调整的建议;对公司的职能部门拟定的年度投资计划, 在董事会审议前先行研究论证,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 参考意见;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主要职责为:提议聘任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 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 司的内控制度;对公司聘任会计师及费用提出建议;在 公司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之前, 进行复审;完成董事会交办的有关审计方面的其他事 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制定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 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 制度等;组织评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 情况和绩效考评;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各专 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各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合并且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得少 于3人。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 23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记名书面表决方 式。以传真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全体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表决,因 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而以电话会议形式召 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确保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电话会议形式进行表决。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记名书面表 决方式。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 保障全体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或邮件方式进行表决。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 或紧急情况而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临 时会议、在确保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电话会议形式进行表决。 |
| 24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删除原第三节,其后条款号相应变更 |
| 25 |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删除原第四节,其后条款号相应变更 |
| 26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总裁1 名,由董事长提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设总工程师1 名,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1 名, 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裁1 名,由董事长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1 名,由总 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27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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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工程师、副总裁、 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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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增加内容: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或财务总监担 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应经证券交易所同意。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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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任 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股利分 配。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3,000 万元; 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审议,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 实施。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 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公司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 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股利分配。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 万元; ② 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为草案,尚须提交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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