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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r 1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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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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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规划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业 务,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包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 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业务是指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通过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以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 构进行低风险的保本投资理财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该是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 超募资金),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投资计划,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 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必须具有合法经 营资格,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及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 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业务的相关操作。
第三章 审批和决策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交财务总监对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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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进行审核。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二)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 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还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 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3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购买的投资产品应符合 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 托理财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 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 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受托 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预期收益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 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 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提交财务总监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对手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 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 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以符合有关 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 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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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对方及时催收投资产品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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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就每笔投资产品逐笔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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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及时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八)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财务总监报告本月委托 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提交至董事长、总裁、财 务总监、证券部、审计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十二个月投资产品明细,说明金额、期限、 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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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涉及的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 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或抽 查,对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在公司审计部检查的 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 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 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 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证券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供的委 托理财情况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 开披露。证券部根据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进展和执行情况。
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部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 财务部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如在委托理财实施过程中发生投资产品协议约定以外的损失,应根据公司相 应制度成立问责小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对相关 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行为。如由于财务部的原因导 致委托理财等实际发生额超标而未履行决策程序、未信息披露,以及所提供相关信息存在错 漏,则由财务部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罚;如由于证券部的原 因导致披露的委托理财相关信息内容和财务部提供内容不一致,则由证券部相关责任人承担 相关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 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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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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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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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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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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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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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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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
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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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报本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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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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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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