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Lingda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pr 23, 2012
55137_rns_2012-04-23_7de58cd1-8c87-45b8-aeba-d25d568bd5c9.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 picture [37 x 3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2 年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股东 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 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有股东的
权益;
-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
(三)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 1 页 共 7 页
==> picture [37 x 3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六)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八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
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 (三)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
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
(四)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
(五)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
(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
职责;
-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
第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 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 2 页 共 7 页
==> picture [37 x 3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业务部门必须按要求提 供,并应给予其它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 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持股职工 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四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 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 限制。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六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 名。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 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履行职务 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 3 页 共 7 页
==> picture [37 x 3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四)当董事或总裁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裁进行诉讼。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 监事会决议,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建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 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 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 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 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 4 页 共 7 页
==> picture [37 x 3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二)公司累计须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十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出时。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 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财务检查,必要时可到下属企业进行检查、访谈, 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审计部门给予帮助。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业务学习, 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的提高监事的素质和合法监督能力。
第三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聘请会计事务所帮助检查工作 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开展工作所需必要的开支费用,应将开支计划提交董事会统筹安排。 因特殊情况需超计划开支,需报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和个人专项报 告和总结,统一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归档保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三十三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定期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0 日前书面或传真形式送达全体监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于会议召开5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 情况而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在确保每位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无须 提前发出会议通知。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10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 5 页 共 7 页
==> picture [37 x 3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二)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5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 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
-
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
第三十九条 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
(四)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
(五)对公司内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
(六)对公司董事、总裁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
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
(八)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
(九)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书面方式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
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
- 第四十二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纪要或决议上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 6 页 共 7 页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125)
==> picture [37 x 3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 履行监事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交至公司董事 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进行公告。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 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的决议,监 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 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 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与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 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本规则只适用于公司上市后的部分内容,在上市后适用。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修订。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4 月20 日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