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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da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Jan 2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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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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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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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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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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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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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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